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張育誠
- 訴訟代理人
- 楊瓊雅律師
- 被告
- 田吉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等罪,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四、綜上,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