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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謝順輝林其玄藍雅筠

原告
周安蓮
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被告
博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嚴孝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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