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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0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皓彥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惠民

許樹根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A04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3、A04疏未注意所輸入之物品於我國係以藥品列管,未經許可即過失輸入禁藥,損及主管機關對於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考量被告2人本案所輸入禁藥之性質、種類、數量、委任不知情業者代為處理進口通關事宜之輸入手段,兼衡被告A03為順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具決策權限,被告A04則為該公司採購人員,其等對於法益侵害之貢獻程度有所區別,暨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且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人所有,係供其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依卷內資料並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澀井外用延時噴劑(15ml) 200瓶 2 澀井外用延時噴劑(30ml) 100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266號
  被   告 A03
        A04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為順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
    0號5樓,下稱順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A04為順晟公司之
    採購人員,A03、A04均本應注意含有「Dyclonine」、「Pro
    pipocaine」成分、並宣稱「降低刺激敏感性,促進勃起並
    延長性交時間直至射精」等效能之「澀井外用延時噴劑」為
    藥事法所管制之藥品,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可輸入、
    販賣,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賣,即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
    禁藥,詎其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未
    向衛服部申請核准,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前某時許,由A03
    指示A04向北京寰宇貿易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
    訂購「澀井外用延時噴劑(15ml)」200瓶、「澀井外用延
    時噴劑(30ml)」100瓶(下合稱本案貨物),並委由不知
    情之立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中
    關(下稱臺中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1筆(簡易申報單號碼
    :DX/13/254/EN968號,主提單號碼:AYLZ0000000000EX號
    ,分提單號碼:755LBR2822號)而輸入上開本案貨物。嗣經
    臺中關開箱查驗並送請基隆關化驗,發現含有應以藥品列管
    之「Dyclonine」、「Propipocaine」成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A04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尤莉婷(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之
    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復有臺中關113年11月21日中普督字第1
    131019323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託書、
    臺中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復聯絡單、基隆關化驗報告、
    臺中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本案貨物照片
    3張、順晟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
    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
    輸入禁藥罪嫌。扣案之「澀井外用延時噴劑(15ml)」200
    瓶、「澀井外用延時噴劑(30ml)」100瓶,均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
三、至移送意旨雖認被告2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
    嫌,惟查,觀諸被告2人所提出之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檢驗中心測試報告、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測試報告,可
    見被告2人曾於110年間就產品「澀井外用延時噴劑」送請檢
    驗西藥成分共205項,檢驗結果為未檢出西藥成分等情,有
    該測試報告在卷可考,是被告2人在向寰宇公司購買、輸入
    「澀井外用延時噴劑」前尚自行將該產品送請檢驗有無西藥
    成分,堪認被告2人應無擅自輸入禁藥之故意,自難以藥事
    法第82條第1項之罪相繩,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基礎社會事實,應為前開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心妤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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