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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曾淑君

  • 被告
    楊宜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宜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宜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楊宜峻於民國111年12月迄112年8月3日期間受僱於林黎傳盛所經營之金展工程行,緣林黎傳盛於111年12月15日至國軍 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接受戒酒治療前,為使金展工程行仍能順利營業,而委託楊宜峻於上開期間代理林黎傳盛業務(含發放員工薪水、支付廠商工程款),並將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與楊宜峻,楊宜峻於上開期間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時間,接續將本案帳戶如附表所示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2萬2,200 元侵占入己。嗣經林黎傳盛發覺並向楊宜峻追討皆未獲得回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楊宜峻於偵訊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黎傳盛於警詢中所述大致相符,復有本案帳戶111年11月至112年6月之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是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行為決意,於如附表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占其因業務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合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觀察,核屬接續犯,僅以單一業務侵占罪論處。 (二)至聲請意旨固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惟本案被告於代理告訴人執行經營金展工程行業務期間,係有權處理本案帳戶內款項之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所侵占者亦係執行業務所持有之財物,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尚有未洽,惟因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條。 (三)審酌被告利用代理告訴人業務期間侵占財物,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所為非是,並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畢調解條件,犯後態度尚可;復衡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復斟酌檢察官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之宥恕等情,請量處適當之刑等語,是被告經此次偵查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四、被告所侵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為其本案犯行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而如前所述,被告就告訴人所受損害部分,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履行調解金額,倘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此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2月23日 1萬元 2 111年12月25日 1萬元 3 111年12月26日 1萬9,005元 4 111年12月26日 4,005元 5 111年12月26日 6萬元 6 111年12月26日 6萬元 7 111年12月27日 2萬5元 8 111年12月27日 2萬5元 9 111年12月27日 2萬5元 10 111年12月27日 2萬5元 11 111年12月27日 2萬5元 12 111年12月27日 2萬5元 13 111年12月27日 1萬1,005元 14 111年12月27日 505元 15 111年12月28日 1萬元 16 111年12月28日 2萬5元 17 111年12月28日 2萬5元 18 111年12月28日 1萬5元 19 111年12月28日 2萬元 20 112年1月1日 5萬元 21 112年1月3日 6萬元 22 112年1月3日 6萬元 23 112年1月6日 2萬5元 24 112年1月6日 2萬5元 25 112年1月6日 2萬5元 26 112年1月6日 1萬4,005元 27 112年1月19日 6萬元 28 112年1月19日 2萬元 29 112年1月20日 1,005元 30 112年2月25日 1,732 31 112年3月22日 9,705元 32 112年3月30日 1萬元 33 112年4月6日 5,000元      34 112年4月10日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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