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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潘政宏田時雨連弘毅

附民原告 陳億誠

江福來

郭柏壯

附民被告 林峰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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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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