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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佳宏葉宇修張堯晸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哲
被 告
許家豐
陳柏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張堯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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