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柏嘉、張明宏、陳韋如
- 當事人冉懷珍、呂佳賢(原名:呂家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冉懷珍 被 告 呂佳賢(原名呂家維) 上列被告呂佳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上字第90號),經原告冉懷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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