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 受刑人
- 鄭又寧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欄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欄四(第10至11行) 就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就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理由欄五(第2行) 第42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