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甘妤涵
- 受刑人
- 鍾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甘妤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甘妤涵因受刑人即被告鍾家豪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年11月、1年10月(5罪)、1年9月(3罪)、1年8月(2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4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114年度執字第8172號),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且其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3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於114年7月21日寄存送達具保人之戶籍地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