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信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信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賴信冰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以法矯教字第1140165159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6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6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