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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自字第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葉作航

自訴人
王子君
被告
王健全

(於114年2月13日死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自訴程序依同法第343條規定準用之。

三、查被告王健全於114年2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證,而自訴人王子君於114年5月16日始提起自訴,該時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不存在,故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且無從補正。是以,本件自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四、自訴人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部分,已無補正實益,爰不另為裁定命補正之程式,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自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