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1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2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音已預見任意依來路不明人士之指示向他人收取款項,將可能因遂行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而造成他人財產法益受損及隱匿此等犯罪所得流向之結果,竟猶不違背渠等本意,與梁聖偉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11月間某日起共組詐欺集團,先由梁聖偉於112年3月10日前之不詳時日起,向黃俊凱取得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一銀帳戶)後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邱沁宜」之帳號,向居住於桃園市○○區○○○街00號3樓之許婉宜詐稱:可加入昌恆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許婉宜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第一層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第二層帳戶,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第三層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至第四層帳戶、本案中信帳戶及本案一銀帳戶,末由梁聖偉另持本案中信帳戶、一銀帳戶,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提領本案中信帳戶、本案一銀帳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交予被告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許婉宜及受理偵辦之檢警均不易追查,以此方式隱匿不法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認被告涉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再者「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查被告陳嘉音被訴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許婉宜遭騙而輾轉匯入之款項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4年4月23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0314號、113年度偵字第40332號、113年度偵字第40333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4年7月1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件追加起訴之事實與前案自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戶名:章忠工程行) 【113偵40333卷二第47頁】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戶名:娟紫企業社) 【113偵40333卷二第68頁】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戶名:卡咘數位有限公司) 【113偵40333卷二第83頁】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昆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12年3月10日11時37分許,300萬元 【113偵40333卷二第153頁】 112年3月10日10時8分許 200萬元 112年3月10日10時24分許 270萬元 112年3月10日10時31分許 230萬元 112年3月10日10時54分許 300萬元 本案一銀帳戶(戶名:黃俊凱) 梁聖偉,112年3月10日11時14分許,100萬元【114偵續372卷第105頁】 112年3月10日10時56分許 10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戶名:黃俊凱)【113偵40333卷二第113頁】 梁聖偉,112年3月10日11時53分許,200萬元【113偵40333卷二第113頁】 112年3月10日11時23分許 20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匯入之第一層帳戶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第四層帳戶 車手提領時間、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戶名:章忠工程行)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 (戶名:娟紫企業社)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戶名:卡咘數位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昆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3月13日9時49分許 300萬元 112年3月13日10時6分許 450萬元(報告意旨誤載為450萬60元) 112年3月13日10時37分許 430萬元 112年10月13日10時58分 200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梁聖偉,112年3月13日11時54分許,200萬元【113偵40333卷二第113頁】 112年3月13日11時3分許 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