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修羅環保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銀河
- 被告
- 兼代理人
- 曾文生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國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2號、114年度偵字第14182號、114年度偵字第1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