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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蕙芳陳布衣涂偉俊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修羅環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銀河
被告
兼代理人
曾文生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2號、114年度偵字第14182號、114年度偵字第1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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