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61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雅婷葉作航莊劍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信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甲○○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憶憶健康生活館」(下稱本案生活館)之負責人,其聘僱丙○○○擔任店內按摩小姐,而丙○○○於任職期間即有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紀錄,並為甲○○所知悉。詎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容留成年女子丙○○○與不特定男客,在本案生活館內進行性交易,收費方式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由甲○○從中抽取四百元之利潤,其餘費用歸丙○○○所得。嗣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8時許,適有喬裝顧客之員警至本案生活館內探訪,經丙○○○帶領員警進入拉簾隔間,由丙○○○提供按摩服務,途中員警詢問服務價格,丙○○○表示全套性交易為二千元,員警佯稱同意後,丙○○○即取出保險套欲提供性交易服務之際,經員警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為本案生活館之負責人,且不爭執員警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在本案生活館內,查獲丙○○○從事性交易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容留性交之犯行,並辯稱:丙○○○從事性交易是她私人行為,跟店家沒有關係,我有當面告誡丙○○○只能從事按摩服務,不能從事性交易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本案生活館之負責人,業據被告自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111年12月26日府經商行字第1119016712號函、商業登記抄本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又員警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在本案生活館內,查獲丙○○○從事性交易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證人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字卷第20頁、訴字卷第88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對話錄音譯文、現場採證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9頁、第31頁、第33頁至第3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本案生活館內部,向不同顧客提供按摩服務之空間,並非具獨立牆壁之房間,僅係以拉簾作為單獨隔間,無法上鎖,且拉簾隔間外面可聽聞該隔間內聲響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證人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字卷第10頁、第21頁、第92頁、訴字卷第55頁、第89頁),並有現場採證照片、被告手機翻拍本案生活館內部照片附卷可參(見偵字卷第33頁至第35頁、訴字卷第61頁至第65頁),足見本案生活館內部,提供按摩服務之空間隱密性極低,蓋拉簾隔間內之動靜,在拉簾隔間外面即可輕易察覺,顯然處於隨時可供人查得拉簾隔間內,是否從事性交易之狀態,復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會不定時經常前往本案生活館巡視等語(見訴字卷第97頁至第98頁),是苟非擔任負責人之被告容任丙○○○與顧客從事性交易,殊難想像丙○○○豈有可能於未取得被告同意之情況下,貿然與不特定男客在本案生活館內從事性交易,徒增遭被告解聘之風險。

㈢再參以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8238號、第24224號、第44856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記載(見偵字卷第53頁至第56頁、第97頁至第98頁)可知,本案生活館於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之113年1月30日、同年3月21日、同年8 月1日,分別因店內按摩小姐黃雅芳、丙○○○從事性交易而為警查獲,雖該等案件檢察官皆以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為由,對被告均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仍可由此推知,於該等案件為警查獲後,被告就店內按摩小姐包括丙○○○在內,曾與男客在本案養生館內從事性交易乙節已有認識。是以,倘若被告並無容留店內按摩小姐與顧客從事性交易而牟利之意,於按摩小姐首次遭查獲後,被告理應不再續聘已有為警查獲從事性交易紀錄之黃雅芳、丙○○○,並竭力防止店內按摩小姐與顧客從事性交易之情事再次發生,而積極負實質上監督、防範之責,然被告縱於該等案件為警查獲後,仍持續聘僱黃雅芳、丙○○○擔任店內按摩小姐,亦未見任何防範舉措,且依員警職務報告、對話錄音譯文所載內容(見偵字卷第29頁、第31頁)可知,本案丙○○○於隱密性極低之拉簾隔間內,依舊毫未遮掩、主動向喬裝顧客之員警,說明全套性交易之收費方式,為員警提供性交易服務,堪認本案丙○○○從事之性交易,實則為本案生活館通常之服務項目,亦即丙○○○當係取得被告同意之下,而提供性交易服務,並非係其私自作為,益徵被告確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及犯行,至為明確。

㈣至丙○○○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老闆有說只能按摩,不可以從事性交易等語(見訴字卷第88頁、第93頁),然審酌丙○○○為被告所聘僱之按摩小姐,與被告間具有共同利益關係,若本案生活館之負責人即被告遭認定有圖利容留性交犯行時,本案生活館恐面臨無法繼續營業之風險,連帶將使店內按摩小姐生計受阻,縱被告有違法之舉存在,丙○○○亦有保護自身在同業繼續工作而迴護被告之動機,本難期待其可誠實陳述不利於被告之證詞,自無從以丙○○○前開證述,而使本院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空言否認犯行,實屬臨訟卸責之詞,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31條規定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容留成年女子丙○○○與喬裝顧客之員警,在本案生活館內進行性交易,嗣經警表明身分查獲而未完成此次性交易,然依上揭說明,仍無礙於被告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之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營利,容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性交易歪風,且將人之身體物化,扭曲社會價值觀,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復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目前無業、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7頁、訴字卷第10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據員警職務報告、對話錄音譯文(見偵字卷第29頁、第31頁)可知,丙○○○向喬裝顧客之員警表示全套性交易二千元,員警佯稱同意後,丙○○○取出保險套欲提供性交易服務之際,經員警當場表明身分查獲而未完成此次性交易,足徵員警尚未支付本案性交易之費用,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確因本案圖利容留性交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之情形,自毋庸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尚有「媒介」成年女子丙○○○與不特定男客,在本案生活館內進行性交易行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嫌等語。

㈡經查,喬裝顧客之員警至本案生活館內探訪,經丙○○○帶領員警進入拉簾隔間,由丙○○○提供按摩服務,途中員警詢問服務價格,丙○○○表示全套性交易為二千元,員警佯稱同意後,丙○○○即取出保險套欲提供性交易服務之際,經員警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事後警方通知本案生活館之負責人即被告到案說明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對話錄音譯文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29頁、第31頁),足認本案性交易係丙○○○本人自行攬客所為,復查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媒介」喬裝顧客之員警與丙○○○進行性交易行為,是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