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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柏嘉張明宏陳韋如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瑞堃
選任辯護人
郭明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瑞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吳瑞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宣判。被告於收受上開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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