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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潘政宏田時雨連弘毅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崇輝
指定辯護人
翁瑞麟律師
被告
黃啓雄
指定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被告
張美容
指定辯護人
湯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158號、第45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崇輝、黃啓雄、張美容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期間,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蘇崇輝、黃啓雄、張美容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考量本案被告3人涉犯之罪名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可預見被告3人日後可能科刑之罪名及刑度均遠超於被告先前所犯之罪,良以趨吉避凶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3人所供稱之犯罪情節彼此間出入甚鉅,亦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均有勾串滅證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另審酌本案扣案毒品數量非少,且被告3人自陳此等犯行可以獲得巨額報酬,有使被告3人反覆投入之誘因,足認被告3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之原因,本院考量被告3人上開本次犯行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衡以被告人身自由等私益,認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堪認被告3人應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故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予以羈押3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7月20日與21日訊問被告3人,並聽取渠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蘇崇輝之辯護人表示:看是否將被告蘇崇輝送往地檢署執行另案等語。被告黃啓雄之辯護人則表示以:被告黃啓雄業已坦承所有犯行,也積極配合檢警單位查獲上游,考量本案毒品並未流入市面,且被告黃啓雄本身的智識能力低微,身患重病,請求鈞院給予交保之處分等語。被告張美容之辯護人亦表示:本件一審已言詞辯論終結,相關證據業已保全,應無羈押之必要,請求鈞院給予交保之處分等語。

㈢惟查,被告3人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屬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其等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甚高。被告蘇崇輝之辯護人雖稱可將被告送往地檢署執行另案,然另案刑罰之執行與本案羈押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與要件迥異,且被告蘇崇輝於本案前已有數次出境之紀錄,難認其無逃亡海外之能力與風險;被告黃啓雄、張美容之辯護人雖以前詞主張無羈押之必要性等語,然被告黃啓雄、張美容先前已有經地檢署通緝之紀錄,可見其等對司法程序之配合度甚低,是實可認被告3人均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是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末酌諸本案犯罪情節為跨國犯罪,扣案毒品數量非少,且被告3人自陳此等犯行可獲得巨額報酬,高額誘因有使被告3人反覆投入之危險,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所定之羈押原因現仍繼續存在,尚未消滅。

㈣本院綜合考量本案為跨國犯罪、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極大,經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治安維護之公共利益,與被告3人自陳之身體狀況、在押生活狀況,以及其等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受限制之權利影響程度後,認若僅對被告3人以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等替代方式為之,均不足以防免其等逃亡或反覆實施犯罪之風險,亦不足以確保後續到案進行宣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從而,本案仍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必要,無從以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替代。爰裁定被告3人均自115年7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張良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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