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 原告
- 張森
- 被告
- 林登禾
- 被告
-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曾梓鈞
上列被告林登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54號),經原告對其及其所屬車行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上列被告林登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54號),經原告對其及其所屬車行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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