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呂世文、初怡凡、陳華媚
- 法定代理人曾梓鈞
- 原告張森
- 被告林登禾、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張森 被 告 林登禾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梓鈞 上列被告林登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54號),經原告對其及其所屬車行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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