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 原告
- 陳盛隆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賜
- 原告
- 陳美珠
- 原告
- 陳佳君
-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 吳玟靜
- 被告
- 張世孟
- 被告
- 北海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庭豪
- 被告
-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芳如
- 被告
- 天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德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0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