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柏嘉陳韋如張明宏

原告
陳盛隆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欽賜
原告
陳美珠
原告
陳佳君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吳玟靜
被告
張世孟
被告
北海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被告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告
天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德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01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