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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謝長志

  • 被告
    黃智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祥 選任辯護人 蓋威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8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725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29、430 、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 、442、443、444號、113年度偵字第12207號),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祥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智祥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贓款匯入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將來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下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該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各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並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智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其餘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規定先於民國112 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並 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就現行洗錢防制法(下稱新法) 第19條、第23條第3項前段,及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下稱舊法)第14條、第16條 第2項之規定予以比較,依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依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 ,然依新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刑,是舊法之減刑規定顯較新法之減刑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而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自白犯罪,得依舊法上開減刑規定予以減刑,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予以遞減,則被告之處斷 刑框架為有期徒刑15日至5年(併考量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處斷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若適用新法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規定得減輕其刑,則被 告之處斷刑框架為有期徒刑3月至5年,經綜合比較之結果,應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整體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二)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罪數: 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數被害人,並構成幫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四)刑之減輕: 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參與程度較正犯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就幫助洗 錢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應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適用,爰依前揭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社會經驗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以及提供本案金融帳戶將助益行騙,並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洗錢,除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資料,遭本案欺集團利用後,致附表所載之24名被害人受騙,受詐欺之總金額逾新臺幣590萬元,被害人數眾多,所生損害 甚鉅。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其犯罪之參與程度、分工角色,尚與主導犯罪計畫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有別。復考量被告尚未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仍不宜過於有利之考量。末斟酌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字第36869號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查,卷內查無被告因本案犯行受有犯罪所得之證明,爰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洗錢防制法(即新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並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尚非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 ,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江金星、謝雯璣移送併辦,檢察官王俊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欺之時間及 施用詐術之內容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台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⒈ 莊炫淦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份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飆股領航108」、「股票Charlie」、「FLOW TRADERS-客服-陳文源」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下午4時22分 4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莊炫淦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869號卷,第15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分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869號卷,第27至31、57、61頁) ⒊告訴人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869號卷,第25頁) ⒋莊炫淦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869號卷,第47至51頁) ⒌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869號卷,第72頁) 2. 孟華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9月29日晚間6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飆股領航81」、「小琪助理」、「FLOW TRADERS」APP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16分 3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孟華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2號卷,第17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2號卷,第35至41頁) ⒊告訴人孟華交易明細表(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2號卷,第43至45頁) ⒋告訴人孟華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2號卷,第47至48頁) ⒌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652號卷,第30頁)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17分 3萬元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19分 3萬元 3. 李芸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1月7日晚間6時13分許,以佯裝旋轉拍賣網站客服人員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上架商品需認證並付費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7日晚間6時44分 9,999元 黃智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代理人戴君容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1至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19至20、23、2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5132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17頁) ⒋被害人李芸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30至35頁) ⒌被害人李芸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35至36頁) 111年11月7日晚間6時46分 6,123元 4. 徐筱媛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16分許,以電話之方式向告訴人佯稱:「因購物訂單設定錯誤,需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解除訂單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46分 5,018元 黃智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徐筱媛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11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20至21、24、27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5132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16頁) ⒋告訴人徐筱媛匯款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翻拍畫面(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37至40頁) 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48分 2,018元 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49分 2,018元 5. 江佩珊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1月7日下午5時53分許,以電話之方式向告訴人佯稱:「因購物訂單重複下單,需以只是操作解除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7日晚間6時16分 4萬9,985元 黃智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⒈告訴人江佩珊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至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21至22、25、28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5132號函暨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P14-18(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16頁) ⒋告訴人江佩珊匯款交易明細表(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700133號卷,第41至42頁) 111年11月7日下午6時24分 4萬2,998元 6. 陳炎煌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8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祺」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1日上午11時22分 12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陳炎煌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3至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99至100、105至106頁) ⒊告訴人陳炎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明細(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21頁) ⒋告訴人陳炎煌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25至58頁) ⒌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94頁)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22分 10萬元 7. 董玉茵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 股領航」向被害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7分 68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被害人董玉茵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7至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101至102、107至108頁) ⒊被害人董玉茵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57、68頁) ⒋被害人董玉茵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61至67頁) ⒌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96頁) 8. 林依儒 告訴人林依儒於111年10月初某日,因友人俞進東介紹,進入通訊軟體LINE「菁英同學會」投資群組,不詳詐欺者以群組內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4日上午9時42分 48萬5,000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林依儒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9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103至104、109頁) ⒊告訴人林依儒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75至79頁) ⒋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人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20121469號卷,第92頁) 9. 楊建凱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14日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宏橘投資】投資股票獲利云云」,告訴人楊建凱發覺遭詐騙後,不詳詐欺者再以LINE群組「盛事金融DAVID LIU」向告訴人佯稱:「可代為討回詐騙金額」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9分 1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楊建凱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3號卷,第29至34頁) 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裡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3號卷,第25至27、59頁) ⒊告訴人楊建凱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3號卷,第47頁) 10. 江鎔佑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股」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25分 2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江鎔佑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07號卷,第17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07號卷,第31至33、47頁) 11. 黃睿妍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8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股領航」:「可藉由投資APP【FLOW、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17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被害人黃睿妍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09號卷,第21至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09號卷,第29至33頁) ⒊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09號卷,第12頁) ⒋被害人黃睿妍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09號卷,第23至27頁) 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18分 5萬元 12. 吳登吉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李振俊」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41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吳登吉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38號卷,第17至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38號卷,第21至29頁) ⒊告訴人吳登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38號卷,第51至53頁) ⒋告訴人吳登吉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38號卷,第57至66頁) ⒌被告黃智祥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138號卷,第13頁) 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42分 5萬元 13. 鮑偉連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7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網路【晨宏】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14分 1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被害人於警詢之時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4333500號卷,第19至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4333500號卷,第21至23頁) ⒊被害人鮑偉連基隆第一信運合作社匯款申請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4333500號卷,第25頁) ⒋被害人鮑偉連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4333500號卷,第27至29頁) ⒌被害人鮑偉連簽立之海悅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4333500號卷,第30頁) ⒍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4333500號卷,第14頁) 14. 吳儒洲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9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家仁」、「琪琪」、「客服經理-李振俊」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7分 1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吳儒洲於警詢之時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073303號卷,第3至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073303號卷,第23至25頁) ⒊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073303號卷,第21頁) ⒋告訴人吳儒洲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073303號卷,第13至16頁) ⒌彰化二鄰鎮農會匯款申請書(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5073303號卷,第9頁) 15. 李咨儀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向被害人佯稱:「可藉由投資【FLOW-Traders】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下午4時22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被害人於警詢之時指述(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406號卷,第3至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406號卷,第19、29、45頁) ⒊被害人李咨儀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406號卷,第57、61頁) ⒋被害人李咨儀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406號卷,第68至70頁) ⒌被告黃智祥將來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406號卷,第14、16頁) 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25分 48萬元 16. 張文義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9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飆股領航37」、暱稱「張家仁」、「客服經理-李振俊」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網站【FLOW 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下午4時21分 9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張文義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333號卷,第25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 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333號卷,第31至32、41、49頁) ⒊告訴人張文義聯邦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333號卷,第61頁) ⒋告訴人張文義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333號卷,第65至91頁) 17. 黃淑雅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平台【FLOW Traders】投資賺錢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上午11時25分 2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黃淑雅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第585號卷,第11至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第585號卷,第17至18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第585號卷,第45頁) ⒋告訴人黃淑雅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第585號卷,第47至79頁) ⒌被告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第585號卷,第83頁) 18. 沈寶春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6月、7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投放廣告,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網站【FLOW 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0月31日下午4時23分 10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沈寶春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568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56836號卷,第22至23、29至30頁) ⒊被告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56836號卷,第7頁) 19. 許勝章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8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不名暱稱向被害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11分 10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被害人許勝章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913號卷,第19至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 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913號卷,第23至24、55至62頁) ⒊被害人許勝章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913號卷,第85至90頁) ⒋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56836號卷,第17至18頁) 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13分 10萬元 111年11月2日上午9時15分 5萬元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31分 10萬元 111年11月3日下午1時33分 10萬元 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 10萬元 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4分 10萬元 20. 羅基偉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7月、8月某日,以通訊軟體FB不詳暱稱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27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羅基偉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742號卷,第13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742號卷,第33至34、43至45、57頁) ⒊告訴人羅基偉聯邦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影本、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742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羅基偉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742號卷,第73至175頁) ⒌被告黃智祥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742號卷,第22頁) 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28分 5萬元 21. 黃家妤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5日晚間7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不名暱稱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投資群組,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下午4時21分 22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被害人於警詢之時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4591501號卷,第3至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4591501號卷,第15至16、19、37頁) ⒊被害人黃家妤轉帳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4591501號卷,第33至35頁) ⒋ ⒌被告黃智祥帳戶交易明細表(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4591501號卷,第12頁) 22. 張湘旻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10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琪」投資群組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平台【FLOW Tre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6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張湘旻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13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25至26、33至39頁) ⒊告訴人張湘旻轉帳交易明細(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17頁) ⒋告訴人張湘旻投資畫面、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19至23頁)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7分 5萬元 23. 林清安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9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群組小幫手」向告訴人佯稱:「可藉由投資APP【FLOW Treaders】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21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林清安於警詢之時指述(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49至5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譬察局桃園分局清溪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55至56、61至63、73至75頁) ⒊告訴人林清安轉帳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者對話記錄截圖(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792號卷,第65至71頁) 111年11月3日上午10時22分 5萬元 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26分 5萬元 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31分 5萬元 24. 李肅之 不詳詐欺者於111年8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arlie」,向告訴人佯稱:「可至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32分 5萬元 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⒈告訴人李肅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008725號卷,第11至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008725號卷,第52至55、78至79頁) ⒊告訴人第一銀行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簿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008725號卷,第56至73頁) ⒋告訴人與不詳詐欺者對話紀錄擷圖(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008725號卷,第74至77頁) ⒌被告黃智祥將來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008725號卷,第50至51頁)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 5萬元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20分 5萬元 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17分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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