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緗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468號、第30366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後,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4頁㈥,有關緩刑之部分,顯係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