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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信龍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傳霖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劉健忠

鄭育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44、8822、12238、14649、15150、17214、17275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743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3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陳傳霖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手機均沒收。

二、劉健忠犯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手機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4,4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鄭育傳犯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3,8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傳霖、劉健忠、鄭育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一、二所示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另就各告訴人遭詐欺而匯款之款項及由被告3人提領之情形,整理並補充及更正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按現今詐欺組織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組織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觀之卷內現存事證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陳傳霖、劉健忠分別就本案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屬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經起訴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自應就該部分同時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核被告陳傳霖所為,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3至2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劉健忠所為,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核被告鄭育傳所為,就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附表三編號1公訴意旨認亦成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三)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經審認被告有罪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陳傳霖、劉健忠、鄭育傳3人分別就附表一、二、三所示23次、15次、5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3人各就前開各次犯行,因被害人不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3人與「小蔡」、「薔薇」、「超夢」、「花花」、「O米」及其餘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分別就上開附表

一、二、三所示各次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傳霖所犯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詐欺犯罪,且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詐欺犯罪犯行,且已繳交其犯罪所得,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至被告劉健忠、鄭育傳2人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是無該規定之適用(有無繳回犯罪所得部分,均詳下述)。

(七)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9至22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惟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被告陳傳霖依想像競合之輕罪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刑部分,以及被告劉健忠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減刑部分,應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附此說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領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工作,並製造金流之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之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所為實應嚴懲;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並前開被告陳傳霖、劉健忠有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暨被告3人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被告3人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被害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審酌被告3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一)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手機2支,為被告陳傳霖與通訊軟體群組內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時所用,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劉健忠與通訊軟體群組內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時所用,業經該被告2人供承在卷,故係供其等於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4、7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檢察官亦不聲請沒收,自毋庸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6所示之ATM交易明細6張及提款卡7張,雖均為被告劉健忠之本案犯罪工具,惟交易明細部分,僅作為被告劉健忠查詢人頭帳戶內有無餘額可領款之用,而提款卡部分,既可停用後重新申辦,故縱予以沒收,亦無預防犯罪之實益,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是亦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三)被告陳傳霖、劉健忠、鄭育傳因本案犯行各獲取新臺幣1萬4,500元、4,490元、3,860元之報酬乙節,業經其等供承在卷,為被告3人各於本案之犯罪所得,而被告陳傳霖已自動繳回,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倘再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劉健忠、鄭育傳2人則均未繳回上開犯罪所得,自均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3人所領得詐欺所得贓款,已轉交與「小蔡」或其指定之不詳成員,其等對此部分顯無所有權或事實上之處分權,亦不另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四、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育傳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同時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於自民國113年11月上旬起,參與「花花」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且被告擔任車手所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000、9709、11947號提起公訴,本院於114年4月30日判決,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模式相同,自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此部分本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涵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陳傳霖提領部分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再由被告陳傳霖將款項領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被告陳傳霖提領時間金額 備註 罪名與宣告刑 1 陳虹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8月11日以社群平台Threads刊登股票分析的資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虹妙,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利云云,使陳虹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9分許 5萬元 陳薇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陳虹妙的證述(113他9736第68~71頁) ⒉陳虹妙提供FINECO金融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及投資合作契約書(113他9736第89~91頁) ⒊陳虹妙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3他9736第92~109頁) ⒋陳薇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3~258頁、113他9736第359~362頁、114偵3444卷一第551~557頁) ⒌被告陳傳霖之提領資料表(113他9736第27~28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9月(113他9736第29~43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9月提領影像(114偵17275卷二第347~359頁)         2 吳帛儒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8日以社群平台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帛儒,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吳帛儒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9日晚間8時19分許 5萬元 陳薇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32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吳帛儒的證述(113他9736第117~119頁) ⒉吳帛儒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14偵3444卷三第89~95頁) ⒊陳薇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3~258頁、113他9736第359~362頁、114偵3444卷一第551~557頁) ⒋被告陳傳霖之提領資料表(113他9736第27~28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9月(113他9736第29~43頁) ⒍被告陳傳霖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提領地點網路歷程關係比對圖(114偵3444卷三第5~17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9月提領影像(114偵17275卷二第347~359頁)         3 林靜芳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18日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靜芳,佯稱可透過購買股票獲利云云,使林靜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1日上午8時51分許 15萬947元 詹晶麟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8分許提領5萬元。 ⑵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9分許提領5萬元。 ⑶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40分許提領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證據: ⒈林靜芳的證述(114偵8822第109~111頁) ⒉林靜芳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及卡片翻拍照片(114偵8822第117~129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0616號函,檢附詹晶麟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8822第103~107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照片紀錄表(114偵8822第33~37頁)         4 侯令忠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17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股票的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侯令忠,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侯令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2日下午1時9分許 3萬元 詹晶麟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13分許提領5萬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提領3萬元,應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侯令忠的證述(114偵8822第131~135頁) ⒉侯令忠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8822第141~151頁) 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2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40000616號函,檢附詹晶麟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8822第103~107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事案件照片紀錄表(114偵8822第33~37頁)         5 許雅筑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18日以交友軟體TINDER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雅筑,佯稱可透過進入LOUSIACOFFEE網站,領取公司福利紅利活動獲得回饋云云,使許雅筑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10分許 10萬元 魏凱勳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19分許提領1萬元。 ⑵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⑸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2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12分許 1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未記載此筆匯款,應予補充)     證據: ⒈許雅筑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7~30頁) ⒉許雅筑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83~167頁) ⒊魏凱勳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37~340頁、114偵14649卷二第137~140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10、11、12月(114偵3444卷一第177~185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0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頁)         6 周佳瑩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5日下午2時許以社群平台Threads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佳瑩,佯稱可透過投資獲利云云,使周佳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2分許 5萬元 李懿虹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周佳瑩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172~174頁) ⒉周佳瑩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182~188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1~344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1~143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0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頁)         7 張金蒿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金蒿,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張金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48分許 1萬6,900元 李懿虹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證據: ⒈張金蒿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192~196頁) ⒉張金蒿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01~207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1~344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1~143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0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頁)         8 劉姿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24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姿雲,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使劉姿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10分許 1萬元 李懿虹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11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劉姿雲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13~216頁) ⒉劉姿雲提供詐騙網頁及APP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31~241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1~344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1~143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0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頁)         9 孫郁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7月6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貼文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孫郁庭,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孫郁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4日下午1時13分許 7,864元 方柏洋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匯款至D帳戶,應予更正) 113年10月25日凌晨12時1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 證據: ⒈孫郁庭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49~252頁) ⒉孫郁庭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71~292頁) ⒊方柏洋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5~348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10、11、12月(114偵3444卷一第177~185頁)         10 黃承銘 詐騙集團於113年7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承銘,佯稱可透過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黃承銘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2分許 10萬元 李懿虹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7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9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9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證據: ⒈黃承銘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95~296頁) ⒉黃承銘提供課程網頁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01~305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1~344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1~143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0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頁)         11 沈奕均 (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沈奕均,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沈奕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31分許 5萬元 李懿虹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4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32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沈奕均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24~326頁) ⒉沈奕均提供詐騙APP截圖、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32~335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49~352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9~152頁) ⒋被告陳傳霖10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0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頁)         12 戴順利 (提告) 詐騙集團以社群平台Threads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戴順利,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戴順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24分許 3萬元 陳文彬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3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戴順利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84~386頁) ⒉戴順利提供其匯款紀錄、存簿封面翻拍照片、詐騙網站截圖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90~393頁) ⒊陳文彬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05~508頁、114偵14649卷二第153~156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10、11、12月(114偵3444卷一第177~185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1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55~360頁)         13 邵函德 (提告) 詐騙集團於8月、9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邵函德,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使邵函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8分許 10萬元 HO THANH SAM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9分許提領3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0分許提領3萬元。 ⑶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9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證據: ⒈邵函德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96~407頁) ⒉邵函德提供其面交收據及對方識別證照片、合約書照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420~453頁) ⒊HO THANH SAM名下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09~514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10、11、12月(114偵3444卷一第177~185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1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55~360頁)         14 田文芬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3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田文芬,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田文芬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8日上午8時59分許 5萬元   HO THANH SAM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田文芬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458~460頁) ⒉田文芬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467~476頁) ⒊HO THANH SAM名下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09~514頁) ⒋被告陳傳霖11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53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1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55~360頁)         15 廖政治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1月30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廖政治,冒充其友人,並佯稱其出車禍需要向廖政治借錢云云,使廖政治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9分許 3萬元 蔡幸茹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35分許提領1萬3,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廖政治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485~486頁) ⒉廖政治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499~500頁) ⒊蔡幸茹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15~520頁) ⒋被告陳傳霖11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53頁) ⒌被告陳傳霖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提領地點網路歷程關係比對圖(114偵3444卷三第5~17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1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55~360頁)         16 文慧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底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文慧玲,佯稱可籌措資金、啟動專案獲利云云,使文慧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4日下午1時54分許 25萬元 陳嘉裕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5日凌晨12時6分許提領10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證據: ⒈文慧玲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35~537頁) ⒉文慧玲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53~572頁) ⒊陳嘉裕名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53~655頁) ⒋被告陳傳霖12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1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10、11、12月(114偵3444卷一第177~185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2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3~526頁)         17 張艷蘭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2月5日以社群平台刊登投資股票訊息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艷蘭,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張艷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55分許 8萬元 陳嘉裕名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5日上午10時38分許提領5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張艷蘭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75~579頁) ⒉張艷蘭提供其匯款證明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85~589頁) ⒊陳嘉裕名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53~655頁) ⒋被告陳傳霖12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1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提領影像-113年10、11、12月(114偵3444卷一第177~185頁)         18 林月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診斷股票訊息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月珍,佯稱可透過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使林月珍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5分許 5萬元 詹晶麟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1日下午5時4分許提領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林月珍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98~600頁) ⒉林月珍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10~615頁) ⒊詹晶麟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57~659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1日通清字第1140008536號函,檢送詹晶麟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2238第79~83頁) ⒌被告陳傳霖12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1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2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3~526頁)         19 區壬馨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1月初以交友軟體探探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區壬馨,佯稱可透過在網站上販售商品賺錢云云,使區壬馨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17分許 5萬元 鍾雅俐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誤載為匯款至N帳戶,應予更正) ⑴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18分許 5萬元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19分許 1萬5,000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誤載此筆匯款金額為15萬,應予更正)     證據: ⒈區壬馨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23~630頁) ⒉區壬馨提供詐騙APP截圖、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41~646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受話人區壬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51頁) ⒋區壬馨名下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7275卷三第7-1~7-2頁) ⒌鍾雅俐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61~665頁) ⒍被告陳傳霖12月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1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陳傳霖12月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23~526頁)         20 勞緯洛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2月23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勞緯洛,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USDT獲利云云,使勞緯洛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6日中午12時59分許 5萬元 黃芷穎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27分許提領6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許 2萬元     證據: ⒈勞緯洛的證述(114偵15150第45~47頁) ⒉勞緯洛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頁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15150第49~66頁) ⒊黃芷穎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4偵15150第11~12頁) ⒋被告陳傳霖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15150第155~156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所相片黏貼紀錄表(114偵15150第157~162頁)         21 劉康俊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2月間以社群軟體X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康俊,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劉康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21分許 4萬6,150元 黃芷穎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提領5萬元。 ⑵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37分許提領7,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證據: ⒈劉康俊的證述(114偵15150第75~77頁) ⒉劉康俊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15150第81~99頁) ⒊黃芷穎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4偵15150第11~12頁) ⒋被告陳傳霖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15150第155~156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所相片黏貼紀錄表(114偵15150第157~162頁)         22 陳佑羽 (提告) 詐騙集團以交友軟體TINDER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佑羽,佯稱可在路易莎網站上投資商品獲利云云,使陳佑羽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 4萬9,985元 黃芷穎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7日中午12時22分許提領10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13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陳佑羽的證述(114偵15150第133~135頁) ⒉陳佑羽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15150第323~404頁) ⒊陳佑羽名下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5150第313~316頁) ⒋陳佑羽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5150第317~319頁) ⒌黃芷穎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4偵15150第11~12頁) ⒍被告陳傳霖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114偵15150第155~156頁) 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小檜溪所相片黏貼紀錄表(114偵15150第157~162頁)         23 黃湘雲 (提告) 詐騙集團以簡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湘雲,佯稱可透過內線交易獲利云云,使黃湘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2月12日上午9時33分許 10萬元 詹晶麟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7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陳傳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證據: ⒈黃湘雲的證述(114偵12238第21~34頁) ⒉黃湘雲提供其匯款紀錄、面交收據、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詐騙APP頁面截圖(114偵12238第91~101頁) ⒊黃湘雲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2238第85~87頁) ⒋詹晶麟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657~659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11日通清字第1140008536號函,檢送詹晶麟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2238第79~83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A)(114偵12238第35~37頁)         
附表二:被告劉健忠提領部分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再由被告劉健忠將款項領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被告劉健忠提領時間金額 備註 罪名與宣告刑 1 林涵慈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8月8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涵慈,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使林涵慈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9日下午1時39分許 5萬元 陳薇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9日下午2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9日下午2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9月9日下午2時6分許提領1萬8,000元。 ⑷113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3年9月9日下午2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3年9月9日下午1時40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林涵慈的證述(113他9736第309~314頁) ⒉林涵慈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及詐騙APP頁面截圖(113他9736第315~317頁) ⒊陳薇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3~258頁、113他9736第359~362頁、114偵3444卷一第551~557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9/9~113/9/11(113他9736第287~288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之提領影像(113他9736第289~300頁)         2 紀小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7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紀小翠,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紀小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2分許 5萬元 陳薇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3分許提領1萬元。 ⑵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4分許提領6萬元。 ⑶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5分許提領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紀小翠的證述(113他9736第334~337頁) ⒉紀小翠提供其匯款紀錄(113他9736第350~357頁) ⒊陳薇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3~258頁、113他9736第359~362頁、114偵3444卷一第551~557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9/9~113/9/11(113他9736第287~288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之提領影像(113他9736第289~300頁)         3 李榮棋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3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榮棋,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使李榮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18分許 4萬元 萬傳銘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李榮棋的證述(113他9736第143~145頁) ⒉李榮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3他9736第147~176頁) ⒊萬傳銘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9~263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4 曾昱豪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8月11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昱豪,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使曾昱豪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2分許 5萬元 萬傳銘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2分許 1萬元     證據: ⒈曾昱豪的證述(113他9736第177~179頁) ⒉曾昱豪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及匯款紀錄(113他9736第192~199頁) ⒊萬傳銘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9~263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5 何照慧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8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照慧,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使何照慧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 5萬元 萬傳銘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8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1分許 3萬元     證據: ⒈何照慧的證述(113他9736第205~207頁) ⒉何照慧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詐騙APP頁面截圖(113他9736第219~234頁) ⒊萬傳銘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9~263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6 何惠鈴(提告) (起訴書姓名誤載為何惠玲,應予更正) 詐騙集團於113年7月間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教學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何惠鈴,佯稱可透過APP投資獲利云云,使何惠鈴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許 5萬元 萬傳銘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18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何惠鈴的證述(113他9736第238~240頁) ⒉何惠鈴提供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3他9736第243~245頁) ⒊萬傳銘名下之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他9736第259~263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7 許金梅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13日以影音平台抖音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金梅,佯稱需要替其搶唯品會網站搶優惠卷云云,使許金梅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2分許 4萬2,000元 魏凱勳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許金梅的證述(114偵14649卷一第266~271頁) ⒉許金梅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照片(114偵14649卷一第280~286頁) ⒊魏凱勳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37~340頁、114偵14649卷二第137~140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8 田育萍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15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求職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田育萍,佯稱可投資商品賺取價差云云,使田育萍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3日下午4時54分許 4萬8,000元 魏凱勳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3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田育萍的證述(114偵14649卷一第305~308頁及第321~322頁) ⒉田育萍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14649卷一第329~335頁) ⒊魏凱勳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37~340頁、114偵14649卷二第137~140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9 江佳穎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2日以社群軟體DCARD張貼股票分析貼文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江佳穎,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江佳穎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16分許 5萬元 李懿虹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18分許 7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未記載此筆匯款,應予補充)     證據: ⒈江佳穎的證述(114偵14649卷一第361~369頁) ⒉江佳穎提供其匯款紀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詐騙網頁截圖(114偵14649卷一第371~381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41~344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1~143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10 陳宣妤 (提告) 詐騙集團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求職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宣妤,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陳宣妤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4日下午1時許 10萬元 吳惠雯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5日凌晨12時20分許提領5萬5,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陳宣妤的證述(114偵14649卷一第387~391頁) ⒉陳宣妤提供詐騙集團刊登廣告截圖、其匯款紀錄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14649卷一第405~410頁) ⒊吳惠雯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4649卷二第145~147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11 王國中 詐騙集團於113年9月20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國中,佯稱可透過網站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使王國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4日晚間7時許 2萬5,000元 吳惠雯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0月25日凌晨12時20分許提領5萬5,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王國中的證述(114偵14649卷二第5~7頁) ⒉王國中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影本(114偵14649卷二第19~38頁) ⒊吳惠雯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4649卷二第145~147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12 王文忠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4日以社群平台臉書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文忠,佯稱可透過投資計畫獲利云云,使王文忠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0月26日晚間8時44分許 5萬元 李懿虹名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0月27日凌晨12時9分許提領3萬元。 ⑵113年10月27日凌晨12時10分許提領1萬5,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王文忠的證述(114偵14649卷二第43~49頁) ⒉王文忠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14649卷二第51~57頁) ⒊李懿虹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249~352頁、114偵14649卷二第149~152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13 李忠憲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1月4日以「Pochaccvo」網站聯繫李忠憲,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李忠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5日下午3時42分許 5萬元 陳文彬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5日下午4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3年11月15日下午4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3年11月15日下午4時29分許提領1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李忠憲的證述(114偵14649卷二第70~71頁) ⒉李忠憲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14649卷二第80~90頁) ⒊陳文彬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05~508頁、114偵14649卷二第153~156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14 黃胤榕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1月14日以社群軟體X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胤榕,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黃胤榕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下午3時49分許 (起訴書所載之匯款日期誤載為113年11月15日,應予更正) 3萬元 陳文彬名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6日下午5時10分許提領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黃胤榕的證述(114偵14649卷二第97~98頁) ⒉黃胤榕名下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4649卷二第201~203頁) ⒊陳文彬名下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05~508頁、114偵14649卷二第153~156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15 鄭絹花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絹花,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鄭絹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7分許 15萬元 顧惠珍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19分許提領3萬元。 ⑵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0分許提領3萬元。 ⑶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1分許提領3萬元。 ⑷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2分許提領3萬元。 ⑸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3分許提領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劉健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證據: ⒈鄭絹花的證述(114偵14649卷二第111~113頁) ⒉鄭絹花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提供之資訊、詐騙APP頁面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14649卷二第129~132頁) ⒊顧惠珍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4649卷二第157~160頁) ⒋被告劉健忠之提領資料表-113年9月、10月、11月(114偵14649卷一第57~59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車手劉健忠提領影像(114偵14649卷一第61~77頁)         
附表三:被告鄭育傳提領部分
◆本附表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再由被告鄭育傳將款項領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被告鄭育傳提領時間金額 備註 罪名與宣告刑 1 劉秀蘭 (提告) 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WHAT'S APP聯繫劉秀蘭,佯稱其為劉秀蘭朋友且急需用錢云云,使劉秀蘭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9日下午5時55分許 2萬9,985元 蕭士賢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9日晚間6時37分許提領3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鄭育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劉秀蘭的證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69~370頁) ⒉劉秀蘭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376~378頁) ⒊蕭士賢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之提領資料表第501~504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三第61~65頁)         2 劉姿𧃙 (提告) 詐騙集團於113年10月22日以交友軟體Bumble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姿𧃙,佯稱可透過IKEA網站以賣家身分上架商品並從中賺取獲利云云,使劉姿𧃙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16日晚間9時33分許 20萬元 顧惠珍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16日晚間10時43分許提領3萬元。 ⑵113年11月16日晚間10時44分許提領3萬元。 ⑶113年11月17日上午9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7438號併辦意旨書 鄭育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證據: ⒈劉姿𧃙的證述(114偵3444卷二第139~145頁) ⒉劉姿𧃙名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17214第229~231頁) ⒊顧惠珍名下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二第225~228頁) ⒋被告鄭育傳之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二第127~128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二第129~135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三第61~65頁)         3 陳靖勝 (提告) 詐騙集團以影音平台YOUTUBE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靖勝,佯稱可透過APP申購股票獲利云云,使陳靖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6分許 10萬元 陳俊忠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分許提領6萬元。 ⑵113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分許提領3萬8,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鄭育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證據: ⒈陳靖勝的證述(114偵3444卷二第165~175頁) ⒉陳靖勝提供其面交收據及匯款紀錄(114偵3444卷二第187~197頁) ⒊陳俊忠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二第229~232頁、114偵17214第185~188頁) ⒋被告鄭育傳之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二第127~128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二第129~135頁)         4 黃資政 (提告) 詐騙集團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資政,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使黃資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51分許 5萬元 陳俊忠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提領6萬元。 ⑵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鄭育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52分許 3萬元     證據: ⒈黃資政的證述(114偵17214第123~125頁) ⒉黃資政提供其面交收據、匯款紀錄、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114偵17214第138~149頁) ⒊陳俊忠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二第229~232頁、114偵17214第185~188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三第61~65頁)         5 盧建瑋 (提告) 詐騙集團以社群平台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盧建瑋,佯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使盧建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轉帳。 113年11月26日晚間9時20分許 5萬元 張献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4分許提領3萬元。 ⑵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5分許提領3萬元。 ⑶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6分許提領3萬元。 ⑷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6分許提領8,000元。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第8822號、第12238號、第14649號、第15150號、第17214號、第17275號起訴書 鄭育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11月26日晚間9時21分許 5萬元     證據: ⒈盧建瑋的證述(114偵3444卷二第201~203頁) ⒉盧建瑋提供其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網頁截圖、匯款紀錄及存簿封面影本(114偵3444卷二第211~219頁) ⒊張献慶名下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偵3444卷二第233~235頁、114偵17214第189~191頁) ⒋被告鄭育傳之提領資料表(114偵3444卷二第127~128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二第129~135頁) 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熱點車手鄭育傳提領影像(114偵3444卷三第61~65頁)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iPhone 12 pro手機1支 ⑴所有人:陳傳霖 ⑵門號:0000000000 ⑶IMEI:000000000000000 ⑷IMEI 2:000000000000000 2 iPhone Xs Max手機1支 ⑴所有人:陳傳霖 ⑵無門號 ⑶IMEI:000000000000000 ⑷IMEI 2:000000000000000 3 智慧型手機1支 (含SIM卡) ⑴所有人:劉健忠 ⑵門號:0000000000 ⑶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OPPO Redmi Note 7手機1支 ⑴所有人:陳傳霖 ⑵無門號 ⑶IMEI:000000000000000 ⑷IMEI 2:000000000000000 2 OPPO realme X50 5G手機1支 ⑴所有人:陳傳霖 ⑵無門號 ⑶IMEI:000000000000000 ⑷MEID 1 HEX:00000000000000 3 電子菸1支 ⑴所有人:陳傳霖 ⑵菸彈含主機。 4 新臺幣18,900元 ⑴所有人:陳傳霖 ⑵仟元鈔18張、佰元鈔9張。 5 蘆竹區農會ATM交易明細6張 所有人:劉健忠 6 提款卡7張 所有人:劉健忠 7 新臺幣20,300元 ⑴所有人:劉健忠 ⑵仟元鈔20張、佰元鈔3張。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
114年度偵字第8822號
114年度偵字第12238號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
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被   告 陳傳霖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現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劉健忠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鄭育傳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現另案在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傳霖、劉健忠、鄭育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
    民國113年9月、1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小蔡」、「薔薇」、「超夢」、「花花」、「O米」及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
    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均擔任至提款機提領款項之車手乙職。嗣陳傳霖、劉健忠
    、鄭育傳與「小蔡」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等物後,復於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
    至四所示詐術,致陳虹妙、吳帛儒、林靜芳、侯令忠、許雅
    筑、周佳瑩、張金嵩、劉姿雲、孫郁庭、黃承銘、沈奕均、
    戴順利、邵函德、田文芬、廖政治、文慧玲、張艷蘭、林月
    珍、區壬馨、勞緯洛、劉康俊、陳佑羽、黃湘雲、林涵慈、
    紀小翠、李榮棋、曾昱豪、何照慧、何惠玲、許金梅、田育
    萍、江佳穎、陳宣妤、王國中、王文忠、李忠憲、黃胤榕、
    鄭絹花、劉秀蘭、劉姿𧃙、陳靖勝、黃資政、盧建瑋陷於錯
    誤,依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匯
    款時間,將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款項匯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帳
    戶。待上開款項匯入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帳戶後,再由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帳戶提款卡交付陳傳霖
    、劉健忠、鄭育傳,渠等並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二至四所示
    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至四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後
    ,於同日將領得款項、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帳戶提款卡交與「
    小蔡」或其指定不詳成員,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以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陳
    傳霖、劉健忠、鄭育傳並分別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4,500
    元、4,490元、3,260元之報酬。嗣員警於113年11月19日上
    午8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前,見劉健忠手持多張提款卡(此部
    分涉犯詐欺等犯罪,另為不起訴處分)形跡可疑,遂上前盤
    查,乃循線查獲陳傳霖及鄭育傳,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物。
二、案經陳虹妙、吳帛儒、許雅筑、周佳瑩、劉姿雲、孫郁庭、
    沈奕均、戴順利、邵函德、田文芬、廖政治、文慧玲、張艷
    蘭、林月珍、區壬馨、林涵慈、紀小翠、李榮棋、曾昱豪、
    何照慧、何惠玲、許金梅、田育萍、江佳穎、陳宣妤、王文
    忠、李忠憲、黃胤榕、鄭絹花、劉秀蘭、劉姿𧃙、陳靖勝、
    黃資政、盧建瑋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林靜芳、
    勞緯洛、劉康俊、陳佑羽、黃湘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傳霖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中之自白、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①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其使用,其於113年9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被告劉健忠、鄭育傳一同擔任至提款機提領款項之車手乙職之事實。 ②證明其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③證明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後,於同日將領得款項、帳戶提款卡交與「小蔡」或其指定不詳成員之事實。 ④證明其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共獲得1萬4,500元報酬之事實。 2 被告劉健忠於警詢、偵查及羈押庭中之自白、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①證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其使用,其於113年9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被告陳傳霖、鄭育傳一同擔任至提款機提領款項之車手乙職之事實。 ②證明其於如附表三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之事實。 ③證明其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後,於同日將領得款項、帳戶提款卡交與「小蔡」之事實。 ④證明其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共獲得4,490元報酬之事實。 3 被告鄭育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①證明其於113年11月間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與被告陳傳霖、劉健忠一同擔任至提款機提領款項之車手乙職之事實。 ②證明其於如附表四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四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之事實。 ③證明其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提款金額之款項後,於同日將領得款項、帳戶提款卡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 ④證明其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提款車手共獲得3,260元報酬之事實。 4 ①告訴人陳虹妙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虹妙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5 ①告訴人吳帛儒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吳帛儒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6 ①告訴人林靜芳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靜芳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7 ①被害人侯令忠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侯令忠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8 ①告訴人許雅筑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許雅筑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9 ①告訴人周佳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周佳瑩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0 ①被害人張金嵩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張金嵩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1 ①告訴人劉姿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姿雲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2 ①告訴人孫郁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孫郁庭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3 ①被害人黃承銘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黃承銘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4 ①告訴人沈奕均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沈奕均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5 ①告訴人戴順利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戴順利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6 ①告訴人邵函德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邵函德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7 ①告訴人田文芬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田文芬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8 ①告訴人廖政治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廖政治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含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19 ①告訴人文慧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文慧玲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0 ①告訴人張艷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張艷蘭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1 ①告訴人林月珍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月珍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2 ①告訴人區壬馨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區壬馨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3 ①告訴人勞緯洛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勞緯洛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4 ①告訴人劉康俊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康俊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5 ①告訴人陳佑羽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佑羽名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6 ①告訴人黃湘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湘雲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名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7 ①告訴人林涵慈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林涵慈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8 ①告訴人紀小翠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紀小翠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29 ①告訴人李榮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榮棋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0 ①告訴人曾昱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曾昱豪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1 ①告訴人何照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何照慧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2 ①告訴人何惠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何惠玲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3 ①告訴人許金梅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許金梅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4 ①告訴人田育萍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田育萍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5 ①告訴人江佳穎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江佳穎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6 ①告訴人陳宣妤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宣妤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7 ①被害人王國中於警詢中之陳述; ②被害人王國中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8 ①告訴人王文忠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王文忠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39 ①告訴人李忠憲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李忠憲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0 ①告訴人黃胤榕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胤榕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1 ①告訴人鄭絹花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鄭絹花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2 ①告訴人劉秀蘭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秀蘭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匯款明細影本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3 ①告訴人劉姿𧃙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劉姿𧃙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4 ①告訴人陳靖勝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陳靖勝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5 ①告訴人黃資政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黃資政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6 ①告訴人盧建瑋於警詢中之指訴; ②告訴人盧建瑋提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各1份;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其遭詐欺而匯款之事實。 47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劉健忠遭查獲之照片各1份;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證明被告陳傳霖、劉健忠為警查獲之過程,並經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之事實。 48 附表一所示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告訴人陳虹妙等及被害人張金嵩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帳戶(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後,該等款項嗣經提領之事實。 49 附表二至四所示提款地點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翻拍照片各1份 ①證明被告陳傳霖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劉健忠於如附表三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之事實。 ③證明被告鄭育傳於如附表四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四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之事實。 50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提領地點網路歷程關係比對圖、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上網歷程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601-GBL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軌跡暨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 ①證明被告陳傳霖於如附表二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之事實。 ②證明被告劉健忠於如附表三所示提款時、地,持如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三所示款項之事實。 51 被告陳傳霖、劉健忠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TELEGRAM「攻B」群組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被告3人均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一同擔任提款車手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陳傳霖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
    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3至2
    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等罪嫌。核被告劉健忠就附表三編號1所為,係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
    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就附表三編號2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
    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核被告鄭育傳就附
    表四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四編號2至5所為,則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
    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
    嫌。
 ㈡被告3人就前開犯行,與「小蔡」、「薔薇」、「超夢」、「
    花花」、「O米」,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
    同正犯。
 ㈢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之時間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
    6、10至15、19至23、附表三編號1至9、12至13、15、附表
    四編號3至5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使該等人陷於
    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6、10至15、19至23、附
    表三編號1至9、12至13、15、附表四編號3至5所示匯款時間
    轉帳多次,及被告3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6、10至15
    、19至23、附表三編號1至9、12至13、15、附表四編號3至5
    所示提款時間,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均係於密接時、空以
    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先後數次提
    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陳傳霖、劉健忠、鄭育傳參與犯罪組織,與渠等在本案
    詐欺集團之首次犯行即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
    編號1部分,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
    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亦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
    ,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被告陳傳霖就附表二編號1、3至23部
    分、被告劉健忠就附表三編號2至15部分、被告鄭育傳就附
    表四編號2至5部分,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等罪嫌,其各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
    競合犯,亦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
    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
    取財行為,因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自
    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陳傳霖、劉健忠、
    鄭育傳分別就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犯行,既係侵害不
    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前後有別,應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
三、聲請宣告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1所示智慧型手機各1支,分別係被告
    劉健忠、陳傳霖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為供犯罪所
    用之物,且屬被告2人所有,業據渠等於偵查中供陳在卷,
    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陳傳霖供稱從事本案詐欺犯行報酬以提領總額之1%計算
    等語;被告劉健忠供稱報酬以提領總額之0.5%計算等語;被
    告鄭育傳供稱報酬以提領總額之1至2%計算等語,爰依渠等
    上開供述,從對渠等較有利之認定,認定被告陳傳霖就附表
    二部分共獲利1萬4,500元(計算式:1,450,000*0.01=14,50
    0);被告劉健忠就附表三部分共獲利4,490元(計算式:89
    8,000*0.005=4,490);被告鄭育傳就附表四部分共獲利3,2
    60元(計算式:326,000*0.01=3,260),前揭部分為被告3
    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至10所示他人提款卡7張,雖係被告劉健
    忠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屬其所有,且具一身專屬性,於本
    案查獲後,各該卡片之存入及提領功能亦已遭暫停,尚無沒
    收必要;另未扣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其餘帳戶提款卡,固係
    本案詐欺集團提供被告3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惟無證據顯
    示現仍存在,亦欠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聲請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13至16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犯罪事實
    無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12所示現金雖分別屬被告劉健
    忠、陳傳霖所有,然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扣案款項係
    渠等犯本案詐欺犯罪所得,或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爰
    亦不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帳戶所有人 帳户 1 陳薇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 2 魏凱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 3 李懿虹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 5 方柏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 6 蕭士賢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 7 陳文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 8 HO THANH SAM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H帳戶) 9 蔡幸茹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帳戶) 10 陳嘉裕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J帳戶) 11 詹晶麟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K帳戶)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L帳戶) 13 鍾雅俐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M帳戶) 14 萬傳銘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N帳戶) 15 黃芷潁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O帳戶) 16 吳惠雯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P帳戶) 17 顧惠珍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Q帳戶)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R帳戶) 19 陳俊忠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S帳戶) 20 張献慶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T帳戶) 
附表二:陳傳霖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索引 (提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 陳虹妙(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1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Threads向告訴人陳虹妙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9分許/5萬元 A帳戶 陳傳霖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山腳郵局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卷一第534至58頁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4分許  1萬元  2 吳帛儒(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8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向告訴人吳帛儒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9日晚間8時19分許/5萬元 A帳戶 陳傳霖 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3444號卷一第53至54頁       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31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9日晚間10時32分許  1萬元  3 林靜芳(114年度偵字第882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靜芳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11日上午8時51分許/15萬0,947元 L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8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5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8822號卷第33至34頁       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9分許  5萬元        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40分許  5萬元  4 侯令忠(未提告,114年度偵字第882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侯令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12日下午1時9分許/3萬元 L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12日下午2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8822號卷第35頁 5 許雅筑(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許雅筑佯稱:可至指定網站參與現金回饋活動,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10分許/10萬元 B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1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45至47頁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1分許  1萬元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4日中午12時22分許  2萬元  6 周佳瑩(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5日下午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周佳瑩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2分許/5萬元 C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48頁       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8分許  2萬元  7 張金嵩(未提告,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張金嵩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48分許/1萬6,900元 C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2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49頁 8 劉姿雲(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2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姿雲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10分許/1萬元 C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50頁    113年10月25日上午9時11分許/1萬元       9 孫郁庭(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孫郁庭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4日下午1時13分許/7,864元 D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5日凌晨0時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頂社門市 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49頁 10 黃承銘(未提告,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6日下午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黃承銘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32分許/10萬元 C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50至52頁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8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9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中午12時49分許  2萬元  11 沈奕均(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沈奕均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31分許/5萬元 D帳戶 陳傳霖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一第53至55頁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2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3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3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32分許/5萬元   113年10月26日下午2時44分許  2萬元  12 戴順利(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23分許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戴順利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 G帳戶 陳傳霖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3至4頁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3分許  1萬元  13 邵函德(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邵函德佯稱:可操作投資軟體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8分許/10萬元 H帳戶 陳傳霖 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9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4至5頁       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0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8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錦坎門市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5至6頁       113年11月27日中午12時19分許  1萬元  14 田文芬(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田文芬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28日上午8時59分許/5萬元 H帳戶 陳傳霖 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錦坎門市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6至7頁       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1分許  1萬元  15 廖政治(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30日下午4時30分許,假冒告訴人廖政治友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廖政治佯稱:亟需借款云云。 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9分許/3萬元 I帳戶 陳傳霖 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蘆竹分行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7頁       113年11月30日下午5時3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蘆竹興仁店 1萬3,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8頁 16 文慧玲(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文慧玲佯稱:可投資彩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4日下午1時54分許/25萬元 J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5日凌晨0時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0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153頁 17 張艷蘭(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艷蘭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55分許/8萬元 J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5日上午10時38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5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153頁 18 林月珍(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月珍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5分許/5萬元 K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11日下午5時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154頁 19 區壬馨(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區壬馨佯稱:可藉由經營購物網站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17分許/5萬元 N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39分許 桃園市○○區○○街0號之蘆竹區農會新興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75號卷二第154至156頁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0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18分許/5萬元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0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19分許/15萬元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1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19日晚間8時41分許  2萬元  20 勞緯洛(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3日晚間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勞緯洛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26日中午12時59分許/5萬元 O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2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6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卷第155、157頁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許/2萬元       21 劉康俊(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X、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康俊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21分許/4萬6,150元 O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5萬元(含勞緯洛匯入之1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卷第155頁       113年12月26日下午1時37分許 桃園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辰興門市 7,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卷第155、159頁 22 陳佑羽(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晚間8時38分許前某時許,透過社交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佑羽佯稱:可投資路易莎商品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4萬9,985元 O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27日中午12時2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0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5150號卷第156、161頁    113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7分許/5萬元       23 黃湘雲(114年度偵字第12238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日某時許,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湘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2月12日上午9時33分許/10萬元 K帳戶 陳傳霖 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星宇門市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2238號卷第35頁       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5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6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12日上午10時7分許  2萬元  
附表三:劉健忠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索引 (提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 林涵慈(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林涵慈,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9日下午1時39分許/5萬元 A帳戶 劉健忠 113年9月9日下午2時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桃縣桃楚店 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155至157頁       113年9月9日下午2時5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9日下午1時40分許/5萬元   113年9月9日下午2時6分許  1萬8,000元        113年9月9日下午2時10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蘆竹海湖店 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158至159頁       113年9月9日下午2時11分許  2萬元  2 紀小翠(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紀小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2分許/5萬元 A帳戶 劉健忠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1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164至166頁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4分許  6萬元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分許/5萬元   113年9月11日上午11時35分許  3萬元  3 李榮棋(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日上午9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榮棋佯稱:可操作投資軟體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18分許/4萬元 N帳戶 劉健忠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403頁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7分許  2萬元  4 曾昱豪(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1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曾昱豪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2分許/5萬元 N帳戶 劉健忠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404至405頁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2分許/1萬元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8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28分許  2萬元  5 何照慧(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何照慧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5萬元 N帳戶 劉健忠 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OK便利商店蘆竹山林店 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406至408頁    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51分許/3萬元   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6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7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8分許  2萬元  6 何惠玲(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何惠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許/5萬元 N帳戶 劉健忠 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13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56931號卷一第409頁       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13分許  2萬元        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18分許  1萬元  7 許金梅(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3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抖音、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許金梅佯稱:幫忙搶聯名優惠券,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2分許/4萬2,000元 B帳戶 劉健忠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5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67頁       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35分許  2萬元  8 田育萍(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下午3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田育萍佯稱:可銷售商品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3日下午4時54分許/4萬8,000元 B帳戶 劉健忠 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68至69頁       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2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3日下午5時3分許  1萬元  9 江佳穎(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日某時時許,透過社群軟體DCARD、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江佳穎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16分許/5萬元 C帳戶 劉健忠 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69至70頁       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  2萬元        113年10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  1萬元  10 陳宣妤(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傍晚6時22分許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宣妤佯稱:可在指定網址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4日下午1時許/10萬元 P帳戶 劉健忠 113年10月25日凌晨0時20分許 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5萬5,000元(含王國中匯入之2萬5,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71頁 11 王國中(未提告,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0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王國中佯稱:可在指定網址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4日晚間7時許/2萬5,000元 P帳戶 劉健忠 113年10月25日凌晨0時20分許 園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5萬5,000元(含陳宣妤匯入之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71頁 12 王文忠(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4日晚間8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王文忠佯稱:可在指定網址投資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0月26日晚間8時44許/5萬元 D帳戶 劉健忠 113年10月27日凌晨0時9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71至72頁       113年10月27日凌晨0時10許  1萬5,000元  13 李忠憲(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4日某時許,向告訴人李忠憲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15日下午3時42分許/5萬元 G帳戶 劉健忠 113年11月15日下午4時28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72至74頁       113年11月15日下午4時28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15日下午4時29分許  1萬元  14 黃胤榕(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4日晚間8時許,透過社群軟體X、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胤榕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15日下午3時49分許/3萬元 G帳戶 劉健忠 113年11月15日下午5時1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74頁 15 鄭絹花(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鄭絹花佯稱:可投資外匯期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17日下午3時47分許/15萬元 Q帳戶 劉健忠 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1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4649號卷一第75至77頁       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0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1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2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17日下午4時23分許  3萬元  
附表四:鄭育傳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索引 (提款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1 劉秀蘭(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9日下午2時34分許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向告訴人劉秀蘭佯稱:亟需借款云云。 113年11月9日下午5時55分許/2萬9,985元 F帳戶 鄭育傳 113年11月9日傍晚6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蘆竹山腳郵局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卷第33頁 2 劉姿𧃙(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Bumble、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姿𧃙佯稱:可買賣IKEA傢俱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16日晚間9時33分許/20萬元 R帳戶 鄭育傳 113年11月17日上午9時21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卷第33頁 3 陳靖勝(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9分許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靖勝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26分許/10萬元 S帳戶 鄭育傳 113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6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卷第34頁       113年11月25日上午11時2分許  3萬8,000元  4 黃資政(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晚間8時46分許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資政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51分許/5萬元 S帳戶 鄭育傳 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6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卷第35頁    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52分許/3萬元   11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7分許  2萬元  5 盧建瑋(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晚間9時2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盧建瑋佯稱:可投資虛擬通貨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26日晚間9時20分許/5萬元 T帳戶 鄭育傳 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3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17214號卷第36至37頁       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5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26日晚間9時21分許/5萬元   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6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26日晚間10時16分許  8,000元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1 智慧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1支 劉健忠 2 現金2萬0,300元 劉健忠 3 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外社分部交易明細6張 劉健忠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林美儀 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7 遠東商銀Bankee社群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8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顧惠珍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張瀞 10 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  11 智慧型手機(型號:iPhone 12 Pro,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陳傳霖 12 現金1萬8,900元  13 智慧型手機(型號: OPPO Redmi Note 7,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14 智慧型手機(型號: OPPO realme X50,IMEI碼000000000000000)1支  15 智慧型手機(型號:iPhone XS Max ,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16 電子菸1支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4年度偵字第17438號
  被   告 鄭育傳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現另案在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認為應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進股)
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
  鄭育傳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小蔡」、「薔薇」、「超夢」、「花花」、「O米」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
    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偵字1
    7214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移送併辦範圍),擔任至提款機
    提領款項之車手乙職。嗣鄭育傳與「小蔡」等本案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顧
    惠珍(所涉詐欺等部分,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4年度偵字第3347號提起公訴)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等物後,復於113年10月2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Bumble
    、通訊軟體LINE向劉姿𧃙佯稱:可買賣IKEA傢俱獲利,須依
    指示匯款云云,致劉姿𧃙陷於錯誤,依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之指示,於113年11月16日晚間9時33分許,將20萬元匯入本
    案帳戶。待上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將本案帳戶提款卡交付鄭育傳,鄭育傳並依指示於11
    3年11月16日晚間10時43分許、同日晚間10時44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口分行,提領3萬
    元、3萬元後,於同日將領得款項、本案帳戶提款卡交與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種迂迴層轉之方式,製造金流斷
    點以掩飾不法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鄭育傳
    並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案經劉姿𧃙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鄭育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姿𧃙於警詢中之指訴;告訴人名下玉山商業銀行等
    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㈢本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㈣提款地點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翻拍照片1份。
三、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㈡被告就前開犯行,與「小蔡」、「薔薇」、「超夢」、「花
    花」、「O米」,以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成員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
    正犯。
 ㈢至被告於上開時、地,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
    空以相同方式,反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先後數
    次提款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等罪嫌,其各罪之實行行為有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併案理由:
  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2
    14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進股)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前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查本案被告係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
    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而與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應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
    ,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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