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潘政宏
- 當事人吳鎮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鎮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1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鎮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吳鎮宇可預見國民身分證為辨識人別身分之重要證 件及金融帳戶帳號,無故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不法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 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5日前不詳時間, 以翻拍照片之方式,將自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 集團成員並以吳鎮宇名義向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而容任該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陳彥翔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依本案帳戶所產生之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號進行匯款。嗣陳彥翔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有幫助詐欺、洗錢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嫌出借名義幫助詐欺集團以虛假之運動博奕彩券買賣,實施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支付款項,無非以告訴人之供述、所提出之銀行存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禮券移轉紀錄為論據基礎。經查: ㈠本案訊據被告堅持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個人資料遭人盜用,2022年間為申辦貸款,有將身分證、銀行存摺拍照傳送予對方,並提出與對方之對話記錄為憑。 ㈡本案係告訴人在112年11月中,因LINE暱稱「東」之指導,先 向3A遊樂城註冊成為會員並綁定其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帳戶後,再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透過其綁定之銀行利用網路匯款八筆至該平台網頁產生之帳號(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購買運動彩券,過程中112年12月1日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帳15萬元,112年12月4日轉帳21萬724元,至其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內,為其贏得之彩金,此後告訴人續匯第七筆、第八筆款項後,即無法再登入3A遊樂城,告訴人遂向警方提告3A遊樂城涉嫌詐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並有告訴人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核先認定。 ㈢承前所述,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帳號為告訴人於3A遊樂城購買運動彩卷時,網頁所產生之帳號,有告訴人提出在3A遊樂城網站取得匯款帳號之網頁翻拍照片二紙(偵卷89頁)存卷可查,而該批帳號均為第一商業銀行之虛擬帳號,所對應之實體帳號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有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回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函文在卷可稽,因此中歷分局承辦警員再行文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詳情,經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略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有償之數位形式禮券「台灣智點」簡稱TWiP,1點TWiP可兌換合新台幣1元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欲購買TWiP 須先成為會員,再向公司之特約商家提出線上購買TWiP之請求,公司開發之系統將自動產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經由該特約商家提供予該會員以轉入價金至指定之虛擬帳號,再經系統自動比對交易資料,如屬正確,系統即自動線上發出TWiP予該會員,有希幔科技股份有公司之覆函二紙在卷可稽,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告訴人購買TWiP、向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贖回(兌換新台幣)、將TWiP轉出至同為會員之被告吳鎮宇帳戶、被告吳鎮宇將TWiP轉入至告訴人帳戶之交易紀錄為佐。又眾所周知運動彩券本就是一種博奕遊戲,以運動比賽之輸贏,決定財物之輸贏,是依上所述,可知⑴告訴人在3A遊樂城購買運動彩券,係先透過3A遊樂城以自己之名義 在線上向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購買TWiP之要求,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自動產生第一商業銀行提供之虛擬帳號,供告訴人匯款,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支付TWiP至告訴人平台之帳戶內,因此本案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號,並非被告先以自己名義向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TWiP所產生,再提供予告訴人。⑵告訴人在3A遊樂城網站運動彩券 區購買彩券,係以TWiP做為交易之代幣(類於賭博用之籌碼),所買彩券如未中獎,支付之TWiP即歸發行彩券之券商所有,如有中獎,券商即會支付一定數額之TWiP至告訴人平台帳戶內,告訴人若欲將帳戶內之TWiP兌換回新台幣,則於線上向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贖回請求,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會匯款至前述告訴人綁定之銀行帳戶,此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法官問:你在「3A娛樂城」是如何操作投資買運彩?)我先到「3A娛樂城」的網頁,上面有分項,我點進去運彩那個頁面,我就在那邊下注,有全世界職業運動的下注欄位,就是花錢買彩券,要先存錢到這個娛樂城的帳戶,算是電子錢包。」「(法官問:要買電子彩券,要先存一筆錢到他給你的電子錢包?)對。」「(法官問:你下注後,你買的是當天就有比賽結果,還是隔天才會有比賽結果?)隔天的。」「(法官問:贏的話會如何?)贏的話會有獎金匯到帳戶,就是在「3A娛樂城」的會員裡面」「(法官問:贏的話,錢是匯入哪個戶頭?)他沒有匯到戶頭,是在「3A娛樂城」的網頁上會顯示你有贏錢」等語相符。⑶因告訴人使用TWiP購買運動彩券期間,與被告間有TWiP移轉紀錄,故被告吳鎮宇遂為公訴人認係出借名義予不詳之人,供該不詳之人使用其姓名成為運動彩券之商家。 ㈣被告固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WiP網站之會員,然現今社會,網際網路交易深入各行各業,觸及各個階層,導致個人資料在外流通,而資料本人對於掌握其個人資料者之行為,實無法管控,加以網際網路交易容易隱暱身分,平台業者往往對於聲請註冊者之身分核實不易,致身分遭人冒用之情況,履見不鮮。參之被告於2022年間,確曾為借款而交出個人資料,有其與借貸業者間之對話紀錄存卷可查,是本案容有被告名義遭人冒用之情事存在,尚難僅憑被告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即可逕認被告同意出借自己名義供他人用以聲請為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 ㈤退步言之,縱認被告有出借名義予不詳之人,亦不成立幫助詐欺罪。蓋依卷附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人陳彥翔之TWiP進出紀錄,顯示告訴人前六筆匯款,確實有TWiP存於其帳戶內,被告吳鎮宇名下帳號則於112年11月30日23時36 分,12月3日16時07分各滙20萬6915點及28萬9739點TWiP至 告訴人帳戶內,告訴人則於112年12月1日,12月4日向希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贖回點數之要求,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旋於112年12月1日轉帳15萬元,112年12月4日轉帳21萬724元,至告訴人前述綁定之銀行帳戶內,而該兩筆新台幣 之入帳,前已述及,告訴人坦承為其賭贏所獲之彩金,準此,在112年12月4日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帳21萬724元之 前,起訴書附表二告訴人之前六筆匯款,雙方乃正常博奕,有輸有贏,難認有詐欺情事。至於告訴人所匯之第七、八筆匯款,依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匯完第七、八筆款項後,要再登入網站時即無法登入,亦忘記其欲買之彩券有無中獎,因此不排除有購買之彩券未中獎,所下注之點數應歸券商之情事存在,果爾乃博奕約定之結果,亦無由成立詐欺;或有彩券中獎,然券商抵賴決定不願支付彩金,倘若如此,亦僅係券商單純債務不履行,同非詐欺可比;抑或告訴人僅儲值尚未購買彩券,於此則更與券商無關而理應向3A遊樂城平台業者究責才是。職故,被告出借名義所幫助之人,既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則基於從屬原則,被告當亦無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餘地,而既無詐欺犯罪,自無詐欺犯罪所得,連帶即無幫助掩飾、隐暱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存在。 ㈥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犯行所舉之證據,其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未達於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檢察官於盼盼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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