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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游紅桃呂宜臻張議

原告
邱麗卿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0 樓
被告
張益銘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末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1號號刑事裁定自訴駁回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張 議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08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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