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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1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大鈞曾煒庭朱家翔

原告
郭峻誠
被告
謝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郭峻誠所犯誹謗、妨害信用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9號裁定自訴駁回,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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