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
115年度附民字第703號
- 原告
- 黃中文
- 原告
- 簡素麗
- 被告
- 溫佩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9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中文、簡素麗對被告溫佩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