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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柏嘉陳韋如張明宏

原告
連勝停車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清元
被告
蔡名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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