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育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7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詹育奇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晚間6時26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高鐵南路5段行駛,行經高鐵南路5段與松仁路附近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前方由告訴人吳嘉羚駕駛之車輛,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部鈍傷之傷害。因此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故本案改依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