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16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涂偉俊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育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74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詹育奇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晚間6時26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高鐵南路5段行駛,行經高鐵南路5段與松仁路附近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前方由告訴人吳嘉羚駕駛之車輛,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部鈍傷之傷害。因此認為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故本案改依通常程序,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