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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48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羅文鴻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文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黃毓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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