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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信旭林季宥張舒菲

  • 當事人
    林靜宜陳順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靜宜 被 告 陳順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靜宜對被告陳順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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