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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92號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鄭吉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皓宇
指定辯護人
林景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028號、115年度偵字第515號、115年度偵字第2992號、115年度偵字第2993號、115年度偵字第7618號、115年度偵字第11408號、115年度偵字第13014號、115年度偵字第19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皓宇自民國115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陳皓宇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15年5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15年6月26日解除禁止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8月24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考量被告除於本案中有多次犯行外,且尚有多件相類案件於偵查、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被告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法、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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