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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弘宇陳宥宏陳藝文

原告
王思閔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陳仲祥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陳宥宏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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