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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旻穎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睿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乙節,有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聲請書所載事證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該外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張良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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