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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信旭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仁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3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78公克,使用量〈鑑定用罄〉:0.003公克,剩餘量:0.07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27公克)、注射針筒1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後附聲請書所載。

二、按:

㈠、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白色粉末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33公克,淨重:0.078公克,使用量〈鑑定用罄〉:0.003公克,剩餘量:0. 07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327公克),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㈡、注射針筒1支,以甲醇沖洗,檢出Heroin成分。

㈢、以上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稽(毒偵卷第147頁)。

㈣、上開㈠、㈡ 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信旭

                 書記官 劉育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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