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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藝文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凱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凱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毒偵緝字第6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本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查,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菸彈外殼1個,其內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含三氟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菸彈1個(含菸彈外殼1個,毛重約6.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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