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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8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羅文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祺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祺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63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5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2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公告依托咪酯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菸彈殼,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書記官 黃毓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菸彈1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毒偵3663卷第9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1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117頁)  2 菸彈1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5毒偵2592卷第8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39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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