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交簡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李信龍
- 被告李光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交簡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光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速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次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竟仍於酒後執意駕駛汽車行駛在道路,因而自撞安全島且翻車,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殊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雨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22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海鮮餐廳飲用啤酒10瓶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16分許,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新生路與永清街口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降低而不慎自撞該處分隔島,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時44分許,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6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7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奕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岱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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