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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壢原簡字第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杰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英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5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A03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不符合自首要件之說明:本案查獲情形係警員執行巡邏勤務時,經被告同意搜索,始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114毒偵4894卷第8、9頁),未見被告於查獲警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前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要件,併予敘明。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酌其前案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暨斟酌其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數量非鉅,再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檢出大麻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見114毒偵4894卷第69頁),堪認該物品為第二級毒品,且該物品為被告持有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114毒偵4894卷第9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有微量毒品殘留,且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因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書記官 楊尚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備註 1 大麻菸草1包及其包裝袋1只 ⑴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⑵驗前毛重:0.83公克 ⑶淨重:0.116公克 ⑷使用量:0.021公克 ⑸剩餘量:0.095公克 ⑹驗餘總毛重:0.809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5336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經執行觀
    察勒戒完畢而為不起訴之處分)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以前某日
    ,透過網際網路,向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代價購買大麻1包
    (淨重0.11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8月13日下午5時30
    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大
    麻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
    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案之大麻1包在
    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請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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