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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郁融邱筠雅張琍威

原告
黃寶慧
被告
宋源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壢簡字第7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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