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
- 原告
- 兼被告
- 沈美雪
- 送達代收人
- 陳冠宇律師
- 被告
- 兼原告
- 倪俊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兼被告沈美雪、倪俊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告2人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被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52號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