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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545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其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棋廷
選任辯護人
詹立言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佳宏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675號、第35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棋廷、陳佳宏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16時許,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連線網路,登入社群軟體TikTok,分以帳號「醫美諮詢大大」、「Momo」在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TikTok直播間,許棋廷以「乾我屁事,幹你娘機掰,你罵三小,操機掰」等語辱罵陳佳宏,陳佳宏則以「智障」等語辱罵許棋廷,致其等均深感受辱。因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被訴前揭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告2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互相撤回告訴,有其等於準備程序供述、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卷54-55、59、61頁)等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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