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4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綺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21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訴字第99號),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綺紋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綺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36頁)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先後透過網際網路張貼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及照片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A1之同意或授權,亦無法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等例外情形,僅因認定告訴人介入其婚姻,即以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方式不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對於告訴人之資訊隱私權及其對資料之自主控制權造成侵害,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參以被告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再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審訴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1216號
被 告 張綺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綺紋與其配偶楊期閎前一同在桃園市○○區○○路00號經營「
食。光機」(現更名為「食。光機2.0」) 餐館,A1則為該
店員工。張綺紋因懷疑A1介入其與楊期閎之婚姻,明知非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為之,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竟
意圖損害A1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附表
一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登入附表一所示社群軟體帳號,接續以附表一所示方式
發布附表所示內容,使不特定人均得加以瀏覽,而以此方式
非法利用A1之姓名、照片、住處地址、車牌號碼、公司登記
資料、社群軟體帳號資訊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1。
二、案經A1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綺紋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附表一所示社群軟體帳號發布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事實。 2 告訴人A1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附表所示社群軟體帳號公布其非公開之姓名、照片、住處地址、車牌號碼、公司登記資料、社群軟體帳號等個人資料之事實。 3 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截圖1份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附表一所示社群軟體帳號公布告訴人姓名、照片、住處地址、車牌號碼、公司登記資料、社群軟體帳號等個人資料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
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蒐集」,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稱「利用」,指將蒐集之個
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又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
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
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
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
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
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
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
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
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
之更正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5、603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依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法歷程,其第41條關於違反同
法相關規定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客觀行為,
在主觀要件上可區分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型態;前者係沿襲舊法第41
條第2項關於「意圖營利」之規定並略作修正,故應循舊法
原旨,依目的性限縮解釋為僅指財產上之利益。至於後者,
既以造成他人損害為目的,即與「意圖營利」之意義不同,
自不以損害財產上之利益為限,尚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上之
利益,此徵個人資料保護法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而立法益
明,上述區分為法院最新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380號判決明示其旨。查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介入其婚
姻,遂將含有告訴人姓名、照片、住處地址、車牌號碼、公
司登記資料、社群軟體帳號資訊等個人資料以附表一所示方
式公布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瀏覽之社群網站,顯係為發洩情緒
而刻意揭露告訴人隱私,並傳達告訴人私生活不檢點之訊息
,意在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此舉非處理情感
糾紛之正當方式而逾越其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範圍,揆諸上
揭說明,被告主觀上確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不法意圖,並具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無訛。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㈢被告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
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應係出於單一
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3、6至14、16、17、1
8、20至29、30至32、35、36、45、46及附表二所為,另涉
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等罪嫌部分: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
9號解釋意旨可供參照。再者,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固然
規定行為人傳述之事實涉於私德者,仍然成罪,惟隱私之態
樣容有萬端,如僅僅觸及他人隱私邊緣即一律要求人民禁如
寒蟬,自非立法者本意,且人類於社會生存活動過程之中,本
即將與他人產生深淺不一之諸多互動,而於表達己身生活經歷
(尤以感情經歷)之陳述過程中,自然難免觸及與他人共同
擁有之隱私事項,是應認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文字涵攝範圍過於寬廣,
而應予以目的性限縮,排除行為人純粹陳述親身經歷之情形。
末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
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
;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稱之誹謗。而對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
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
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
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
,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
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⒉經查,被告張貼之前揭內容均屬其就親身經歷事件而為之主
觀描述,縱用語不當而令告訴人感受不快,仍與誹謗無涉;
又上開事件雖與告訴人之私德相牽連,然亦攸關其與被告及
被告配偶楊期閎之相處、互動情形,而屬共同隱私事項,揆
諸前揭說明,應非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例外保護之範圍,
尚難遽令被告擔負妨害名譽之罪責,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及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
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謝咏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鍾孟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社群軟體帳號 方式 發布時間 內容 1 Instagram帳號「000000000」(下稱本案IG帳號A) 利用本案IG帳號A發布含右列內容之限時動態,另在首頁設置標題為「小三A1特輯」之精選動態,並將A1之正臉設為封面。 民國113年8月31日 文字:「舒淇他媽媽 A1 兩個人一搭一唱 一個綠茶婊+一個渣男在我人生中出現。」 2 113年9月1日 文字:「大家都喜歡看八卦 我也挺會分享的 這件事會曝光 就是因為這女的也劈腿我老公…」 照片:A1之Instagram帳號頁面及所經營之寵物狗「舒淇」粉絲頁面截圖。 3 113年9月1日 文字:「A1你給我面對 把我的錢全部還我」 4 113年9月1日 文字:「A1…我知道我老公也有問題 但你得了便宜還賣乖。」 照片:A1正臉照片。 5 113年9月1日 文字:「幹!噁爛死了 汙染我小孩純潔的靈魂。」 照片:A1正臉照片。 6 113年9月1日 文字:「我真的覺得網友很屌,這樣也可以找到地址 A1劈腿我老公 準備和我老公鬧一波分手消失前一個禮拜拿了一堆錢 她早就劈腿了 還拿!!」 照片:不詳網友拍攝之A1住處地址及住處門口照片。 7 113年9月3日 文字:「搞我老公、拿我的錢、和朋友講我的壞話 A1你真的全天下最厲害臭綠茶小三代表。這鞋子我老公送的。幸包手刺青,我老公付的。」 照片:A1正臉照片。 8 113年9月3日 文字:「目前還會繼續說,因為真的很扯 我把我知道的說出來 可能會很麻煩 也可能被反告 但我真的不想再壓抑了 四年快兩個月我好累我那不成材的老公楊期閎和A1合買了這兩隻狗 林森北和秋香 因為他們兩個要繁殖賣狗 好瞎…那女的在短短的一個禮拜買精品包9萬、iPad3萬多 還幫她繳了20萬的個人貸款、車的保險,要什麼有什麼…他們正是鬧翻的當天也是我知道的第一天A1在店裡當『老闆娘』的時候…」 照片:A1駕駛之車輛外型及車牌號碼。 9 113年9月4日 文字:「楊先生吃四年 綠茶竹筒口味 乾好噁找個照片一直看到這鬼故事的綠茶妹妹 番外篇 這女的夠爛 下一篇」 照片:A1以個人Instagram帳號發布之全身照。 10 113年9月5日 文字:「為什麼我會那麼氣這個A1 看到脆一些無腦人 說我只公審女的 乾她真的很爛啊 是她有夠過分無敵過分 蝦透 得了便宜一直賣乖 我對幸女好 連我身邊朋友也對她很好 但她竟然那麼邪惡 讓我朋友們也很受傷 驚嚇 錯愕 難過 還要給我開店 繁殖賣狗??講到幸 我都會全身冒冷汗 心悸 就像鬼故事一樣 太噁爛了」 11 114年3月20日前29週某日 文字:「耍我啊王八蛋」 照片:A1正臉照片。 12 114年3月20日前20週某日 文字:「讓性子安回味一下前任老闆男友 好吃好吃 吃到臉變這樣;不要說我造口業,因為你值得;嗨A1,忘記和大家說她也是用全美的產品 然後白金會員是用我的錢買的 還是買兩次白金 白金會員年度13萬 狂啊 她原本的臉」 照片:A1正臉照片。 13 114年3月20日前20週某日 文字:「乾勒,一直問,然後跟別人說我逼妳買產品 靠北講難聽一點 是我送你的白金規劃 都是我的錢買的 有良心一點把產品還我全美的產品是給有福氣的人用的 你不配!!」 照片:A1正臉照片。 14 114年3月20日前20週某日 文字:「馬的 老公給你幹 錢給你花 對你好 還要侮辱我的專業是不是!!渣 賤 噁」 照片:A1正臉照片。 15 114年3月20日前20週某日 文字:「如果有人說 我又拿性子安的事出來講…因為她一直踩我的底線!!!!到底有誰可以一直壓抑 容忍 被背叛被欺騙被羞辱 被當白癡耍了四年 這女的做的一切 她!必須付出代價」 照片:A1正臉照片。 16 114年3月20日前13週某日 文字:「謝謝小三妹妹 A1送我的聖誕節禮物全盤否認 請律師 出爛招謝囉」、「你這個不孝女 在店裡的時候還一直說自己爸爸的壞話 博取同情 還要收拾你的爛攤子 死性不改」 17 113年12月間某日 文字:「講我 講我老公就算了 你嘴賤就是會到處亂講 我認了 你當初還跟我老公在一起 還拿我的錢一點感恩都沒有也算了 嘴巴怎麼可以那麼壞 連我小孩都可以講 我受不了…幸小姐 你真的是會下地獄」 18 利用本案IG帳號發布含右列所示內容之貼文及回復網友留言。 113年8月22日 (網友:「我在楊梅這邊看到舒淇和其他兩隻牛頭梗的照片掛在一間房子前面,還以為你們要開開心心開分店了⋯結果等了好久」) 張綺紋:「那是A1 小三的家 她們要開寵物餐廳了 非常不要臉」 19 113年8月22日 (網友:「大概地方,楊梅哪裡?」) 張綺紋:「上面有留言公布」 20 113年9月15日 文字:「讓他有機會和不要臉知三當三的A1在一起 然後我被我先生劈腿 A1在劈腿我先生 分手前還預謀要了一筆錢(乾我的血汗錢 想知道去我的脆看) 跟我假惺惺裝姐妹朋友 姊姊來姊姊去,還要他馬的給我去楊梅開店,開三小寵物餐廳,還要賣狗繁殖我不氣嗎,告訴我,不要廢話,如果是你,氣不氣。喔對了我再爆一個 ,事發當天,我和那女的通電話 ,我要她道歉,我哭著和她說,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對我(我根本在自取其辱)A1跟我說:我也很後悔啊,但我怕哥哥對我怎樣(乾勒,還在哥哥叫,還在裝可憐,都四年了,怕屁啊,怕下面爛掉嗎)」 21 113年9月15日 (網友:「重點賣完可憐後還是要跟這爛人一起?!荒謬且可笑的靠杯!」) 張綺紋:「偷偷摸摸來關注我 難道是小三幸子…你羨慕忌妒我的流量嗎 你開心嗎 你就看我大賺啊 輪不到你耶」 22 113年9月15日 (網友:「想看辛子x長怎樣耶跪求闆娘私照片」) 張綺紋:「精選有。」 (網友:「好可惜啊!公開他們的爛事是對的!請問小三也可以公開嗎!真想看看噁女長怎樣」) 張綺紋:「精選有。」 (網友:「罵到靠杯還是沒離婚,因為食光機還需要他!」) 張綺紋:「你很關心我耶 怎麼那麼好到靠北 真帳搞的跟小帳一樣公開你的照片再好好靠北 我很可憐啊怎麼不可憐偷偷摸摸來關注我 難道是小三幸子三番兩次留言來罵我 真的很可悲你羨慕嫉妒我的流量嗎 你開心嗎你就看我大賺啊 輪不到你耶」 23 113年10月18日 文字:「順便告訴A1 你弄我 我回敬你而已太多可以講了 我認真傻眼竟然有如此chill的人還有其他被你傷害過的人 都跑來和我說劈腿欺騙人感情的慣犯 男女通吃 最猛就說你一個 你要多天打雷劈 壞透了你可以選擇出來解釋 跟我對質 有沒有亂講還有你怎麼都不跟你的家人朋友好好的老實說你到底做了什麼事 不要再逃避裝沒事亂講話其實想想當小三很好啊超級爽的 要什麼有什麼 知三當三 用鮑換物 最高境界 事發到現在也都不用負責任還能開開心心和現任男朋友出去玩用渣男老闆給你的錢花在現任男友身上 想了想 我真的瞎了眼看錯了人 跟我假掰好來好去 開口閉口姊姊 姊姊 還和我這個老闆娘一起爽用同根屌 四年 狼心狗肺了A1」 24 113年12月12日 文字:「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了⋯⋯謝謝妳的聖誕節禮物,A1。我一定會曝光你所有的惡行 你惹錯人了 這已經不是單純外遇那麼簡單 人格完全出事了」 照片:張貼傳票通知照片並搭配文字「謝謝小三妹妹 A1送我的聖誕節禮物全盤否認 請律師 出爛招謝囉」、「你這個不孝女在店裡的時候還一直說自己爸爸的壞話 博取同情 還要收拾你的爛攤子 死性不改」 25 114年2月26日 文字:「A1 有些錯誤,終究需要承擔後果… 祝福你不要再去當婚姻的第三者 也不要再去搶別人的男友 缺愛不知道能不能看醫生 不要亂講別人小孩的壞話 很缺德造口業去修行吧 不要已經劈腿還在騙感情騙錢去花 自己去賺啊好手好腳好鮑魚?」 照片:A1正臉照片。 26 113年8月至114年初某時 (網友:「公開這個賤女人…賤女人死全家」) 張綺紋:「我的精選也有」 27 113年8月至114年初某時 文字:「…小三A1 勢必要毀了她 這點我很清楚…」 28 Threads帳號「000000000」(下稱本案Threads帳號) 利用本案Threads帳號發布含右列內容之貼文。 113年8月22日 文字:「她是舒淇的主人 A1 她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 我的先生就和她上床打炮了。耍我啊王八蛋。」 照片:A1正臉照片、Instagram帳號及經營寵物狗之粉絲團帳號。 29 113年8月23日 文字:「目前還會繼續說,因為真的很扯 我把我知道的說出來 可能會很麻煩 也可能被反告 但我真的不想再壓抑了 四年快兩個月我好累我那不成材的老公楊期閎和A1合買了這兩隻狗 林森北和秋香 因為他們兩個要繁殖賣狗 好瞎…那女的在短短的一個禮拜買精品包9萬、iPad3萬多 還幫她繳了20萬的個人貸款、車的保險,要什麼有什麼…他們正是鬧翻的當天也是我知道的第一天A1在店裡當「老闆娘」的時候…」 照片:A1駕駛之車輛外型及車牌號碼。 30 113年8月23日 文字:「我最不能接受,我老公還想保護她,不想讓那女的受傷,結果A1早就劈腿我老公了還拿一堆錢 一個月給他7萬(薪水跟我報4萬5)還多給他2萬5沒錢就拿 要買奢侈品就拿 連她買車的頭期款都是我老公付的(其他的我估計都是 從我這邊拿 因為基本上她的金錢支柱就是我老公) (我的錢一去不復返) 有一次她要買精品包 還先問我買什麼色好 問完就是直接和我老公請款⋯⋯⋯⋯乾很屌我兩個都不會放過先po這個女的因為真的太貝戈戈了。」 31 113年8月24日 文字:「忘記打到 這台車 也是我老公出的頭期款 但後面也都是拿我的薪水付 這台車肯定是我的…」 照片:A1駕駛之車輛外型及車牌號碼。 32 113年9月15日 文字:「讓他有機會和不要臉知三當三的A1在一起然後我被我先生劈腿 A1在劈腿我先生 分手前還預謀要了一筆錢(乾我的血汗錢 想知道去我的脆看) 跟我假惺惺裝姐妹朋友 姊姊來姊姊去,還要他馬的給我去楊梅開店,開三小寵物餐廳,還要賣狗繁殖我不氣嗎,告訴我,不要廢話,如果是你,氣不氣。喔對了我再爆一個 ,事發當天,我和那女的通電話 ,我要她道歉,我哭著和她說,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對我(我根本在自取其辱)A1跟我說:我也很後悔啊,但我怕哥哥對我怎樣(乾勒,還在哥哥叫,還在裝可憐,都四年了,怕屁啊,怕下面爛掉嗎)」 33 113年10月16日 文字:「還有恨A1 不能少了她」 文字:「…新店在這件事還沒發生就在進行了 你應該要知道啊 A1沒跟你說嗎搞笑了」 34 113年10月18日 文字:「小三A1我就恨 恨使他 講他怎了了」 35 113年10月18日 文字:「順便告訴A1 你弄我 我回敬你而已 太多可以講了 我認真傻眼竟然有如此chill的人還有其他被你傷害過的人 都跑來和我說劈腿欺騙人感情的慣犯 男女通吃 最猛 就說你一個 你要多天打雷劈 壞透了…其實想想當小三很好啊 超級爽的 要什麼有什麼 知三當三 用鮑換物 最高境界 事發到現在也都不用負責任還能開開心心和現任男朋友出去玩 用渣男老闆給你的錢花在現任男友身上 想了想我真的瞎了眼看錯了人 跟我假掰好來好去 開口閉口姊姊 姊姊13萬保健品保養品用我的錢買的 一直叫我教妳怎麼用 還是在外面跟別人講說我逼妳買的哇耖 妳之前臉爛到一個不行 我擔心妳的臉怎麼辦」 36 113年12月12日 文字:「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了⋯⋯謝謝妳的聖誕節禮物,A1。我一定會曝光你所有的惡行 你惹錯人了 這已經不是單純外遇那麼簡單 人格完全出事了。」 照片:含「謝謝小三妹妹 A1送我的聖誕節禮物 全盤否認 請律師 出爛招謝囉」、「你這個不孝女 在店裡的時候還一直說自己爸爸的壞話 博取同情 還要收拾你的爛攤子 死性不改」等文字之限時動態截圖。 37 114年2月26日 文字:「A1 有些錯誤,終究需要承擔後果…祝福你不要再去當婚姻的第三者也不要再去搶別人的男友 在這樣的道路上害人也害己」 照片:A1正臉照片。 38 張綺紋前經營之「食。光機 Food Machine:: (寵物不落地)」臉書粉絲團帳號(下稱本案臉書帳號A) 利用本案臉書帳號A發布含右列所示內容之留言。 113年9月18日 文字:「噁爛」 照片:A1正臉照片。 39 113年9月18日 照片:A1之新店面地址。 40 113年9月18日 照片:A1之公司登記資料。 41 113年9月18日 照片:A1正臉照片。 42 113年9月18日 照片:A1之公司登記資料。 43 113年9月18日 照片:A1之新店面地址。 44 113年9月18日 照片:A1正臉照片。 45 113年9月27日 (網友:「請問舒淇也是六隻之一嗎?」) 張綺紋:「不是 是小三A1的狗」 46 張綺紋現經營之「食光機2.0 Food Machine(寵物不落地)」臉書粉絲團帳號(下稱本案臉書帳號B) 利用本案臉書帳號B發布含右列所示內容之貼文。 113年10月18日 文字:「順便告訴A1 你弄我 我回敬你而已太多可以講了 我認真傻眼竟然有如此chill的人還有其他被你傷害過的人 都跑來和我說劈腿欺騙人感情的慣犯 男女通吃 最猛就說你一個 你要多天打雷劈 壞透了你可以選擇出來解釋 跟我對質 有沒有亂講還有你怎麼都不跟你的家人朋友好好的老實說你到底做了什麼事 不要再逃避裝沒事亂講話其實想想當小三很好啊超級爽的 要什麼有什麼 知三當三 用鮑換物 最高境界 事發到現在也都不用負責任還能開開心心和現任男朋友出去玩用渣男老闆給你的錢花在現任男友身上想了想 我真的瞎了眼看錯了人跟我假掰好來好去 開口閉口姊姊 姊姊還和我這個老闆娘一起爽用同根屌 四年 狼心狗肺了 A1」
附表二:
編號 社群軟體帳號 方式 發布時間 內容 1 Instagram帳號「000000000」(下稱本案IG帳號A) 利用本案IG帳號發布含右列所示內容之貼文及回復網友留言。 113年8月22日 (網友:「又是一個渣男故事」) 張綺紋:「還有綠茶婊」 2 113年12月12日 文字:「不知羞恥」 3 Threads帳號「000000000」(下稱本案Threads帳號) 利用本案Threads帳號發布含右列內容之貼文。 113年8月23日 文字:「後面也在她朋友那證實說 她有男朋友已經一陣子了 原來她劈腿我老公 所以預謀好 先拿更多錢 再離開據說她男友也不知情幸和自己的老闆搞在一起 後來出事才知道 也是很辛苦我老公去幸家把狗給帶回家後 幸才聯繫上 直接去警局報案(還說謊)報案說:員工離職老闆不爽把狗拿走。告詐欺,所以我老公被警察召喚做筆錄 警察覺得案情不單純 怎麼可能理由那麼瞎 肯定和情感糾葛 都笑了女的故意要把事情鬧大 大半夜 直接打給我老公(就是要讓我知道)就是要曝光這段不倫戀 我老公也算是敢做敢當沒隱瞞我什麼細節都問了 每個禮拜打幾次砲 一次多久 下面有沒有毛我都知道 我光想這四年 我和幸共用一根屌真的很噁爛。」 4 張綺紋前經營之「食。光機 Food Machine:: (寵物不落地)」臉書粉絲團帳號(下稱本案臉書帳號A) 利用本案臉書帳號A發布含右列所示內容之留言。 113年9月18日 文字:「對唷 包手的錢也是 從我這裡拿的」 5 113年9月18日 文字:「風波過了 她可能就開了 不要臉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