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8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6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志民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價值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之遊戲點數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志民自民國114年7月10日15時59分起至16時10分止之期間,明知未經葉昱麟同意或授權,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之犯意,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吉富門市內,明知附表所示之信用卡4張均兼具悠遊卡之電子錢包之功能,在特約機構、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須核對持卡人身分、毋庸支付現金、簽名,並可在餘額不足時自動由信用餘額中加值授權金額之功能,竟於附表所示時間,持附表所示之信用卡4張,在自動加值、扣款或感應刷卡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或感應刷卡消費,致發卡銀行誤認陳志民係真正持卡人之依約使用,並自動加值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信用卡之電子錢包內,並分別於加值後,再為如附表所示購買My Card點數之消費,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使各該商店之人員,誤以為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而未向陳志民收取商品之費用。嗣經葉昱麟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志民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葉昱麟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紀錄、7-ELEVEN載具交易明細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按悠遊信用卡,係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持有該悠遊聯名信用卡之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應認被告係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獲得免付款項之利益。是本案被告持其附表所示信用卡4張,冒充告訴人之身分,以悠遊卡感應自動加值之行為,自合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要件,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㈢被告持本案信用卡感應收費設備,啟動自動加值功能而為消費,並取得附表所示之點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被告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公訴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利用本案信用卡內之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進行消費,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尚未賠償予告訴人,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盜刷價值新臺幣12,000元之點數均為違法行為所得,又既已入於被告實力支配、管領之下,對該物自擁具事實上處分權,復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至被告被訴竊取葉昱麟財物之犯罪事實部分(現金及信用卡),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周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悠遊卡卡號 自動儲值、消費時間 114年7月10日 自動儲值、消費金額 (新臺幣) 儲值前之餘額 (新臺幣) (未使用) 1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 ㈠16時02分 ㈡16時05分 ㈢16時05分 ㈠1,000元 ㈡1,000元 ㈢1,000元 401元 2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 ㈠15時59分 ㈡16時00分 ㈢16時00分 ㈣16時01分 ㈠1,000元 ㈡500元 ㈢500元 ㈣1,000元 331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 ㈠16時09分 ㈡16時10分 ㈢16時10分 ㈠1,000元 ㈡1,000元 ㈢1,000元 0元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號 ㈠16時06分 ㈡16時07分 ㈢16時07分 ㈣16時08分 ㈤16時08分 ㈠500元 ㈡1,000元 ㈢500元 ㈣500元 ㈤500元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