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藝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411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茲因上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本院就沒收部分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手銬剪2支,均沒收。

理由

一、查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該漏判部分,既未經判決,自不發生判決確定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5年5月21日以115年度易字第519號判決在案,其中關於犯罪工具即手銬剪2支,本院於理由部分已載明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主文部分漏未諭知,爰依上述規定,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19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