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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孫立婷何信儀黃皓彥

原告
簡嘉娟
被告
彭于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桃簡字第7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簡嘉娟對被告彭于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王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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