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6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柔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659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柔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壹場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陳柔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4年6月7日20時57分許至同日21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中壢環中店(下稱本案處所)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經理徐郁雯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030元),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
二、又於隔日即同年月8日12時38分許至同日13時6分許,在本案處所,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經理徐郁雯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價值共計2萬9‚054元),且陳柔安將部分物品藏放於隨身提袋內、部分物品則藏匿身上,然其得手後旋遭該店副組長鍾欣玲發現,陳柔安隨即攜帶藏匿身上之部分物品逃離現場,並將其藏放於隨身提袋內之部分物品,棄置本案處所。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柔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審易字卷第28頁、易字卷第2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鍾欣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卷第21頁至第25頁),並有失竊物品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竊盜案領據(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5頁、第39頁、第43頁至第60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八、十;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兩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產,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徐郁雯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與所竊財物之種類及價值,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目前無業、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字卷第7頁、易字卷第29頁),與患有憂鬱症、失眠之身心健康狀況(見偵字卷第8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院審酌被告本案各罪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與手段、情節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基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於刑法 第51條第6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且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經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雖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章,固非可取,惟本院審酌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且其雖未達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而為本案犯行之情形,然日常生活中仍有可能受自身疾患所影響,又依被告自承其現已固定回診及服藥控制病情(見易字卷第28頁),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參以刑事法律制裁本即屬最後手段性,刑罰對於被告之效用有限,作為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藉由較諸刑期更為長期之緩刑期間形成心理強制作用,更可達使被告自發性改善更新、戒慎自律之刑罰效果,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本院衡酌被告所為確係法所不許,為確保其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自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其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預防被告再犯,俾兼收啟新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四至八、十;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二十一所示之物,俱為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足稽(見偵字卷第25頁),並有竊盜案領據(保管)單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39頁),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其中三個)、三、四、五(其中二個)、六至九、十(其中三個)、二十二、二十四至二十八所示之物,亦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竊得該等物品後,其於逃逸時旋即將之棄置本案處所,此有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可憑(見偵字卷第24頁),其評價上應等同該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前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八、九;附表二編號二(其中三個)、五(其中四個)、十(其中二個)、十一至
十六、二十三、二十九至三十四所示之物【由本院另編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小計 (新臺幣) 1 無印良品睫毛夾104mm 190元 1個 190元 2 無印良品睫毛夾58mm 150元 2個 300元 3 無印良品山毛櫸髮梳 250元 1個 250元 4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岩蘭草 290元 3個 870元 5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茉莉花 290元 2個 580元 6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梔子花 290元 1個 290元 7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檜木 290元 1個 290元 8 無印良品面膜布(全臉用)壓縮型20入 145元 2個 290元 9 無印良品MUJI敏感肌保濕乳霜 360元 3個 1‚080元 10 無印良品潑水加工舒適休閒鞋-柔白 890元 1雙 890元 合 計 5‚030元 附表二: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小計 (新臺幣) 1 台塑熊果素+傳明酸+維他命B3淡斑淨膚面膜 439元 4個 1‚756元 2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草本修復乳液 374元 6個 2‚244元 3 台塑玻尿酸超導恆潤24HR保水面膜 439元 1個 439元 4 歐蕾多元修護眼霜 484元 3個 1‚452元 5 LOREAL玻尿酸瞬效保濕水光乳霜 649元 6個 3‚894元 6 歐蕾多元修護眼霜-無香料配方 520元 1個 520元 7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乳 495元 2個 990元 8 肌研極潤金緻特濃保濕精華水 495元 2個 990元 9 肌研極潤抗皺緊實高機能乳液 485元 2個 970元 10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修復乳液120G 269元 5個 1‚345元 11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修復乳液200G 386元 2個 772元 12 無印良品睫毛夾 190元 1個 190元 13 無印良品鋼製指甲刀/大 260元 1個 260元 14 吉列Proglide5+1無感系列刮鬍刀 349元 1個 349元 15 無印良品攜帶睫毛夾 150元 1個 150元 16 無印良品聚苯乙烯可折附把手鏡 210元 1個 210元 17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岩蘭草 290元 6個 1‚740元 18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雪松 290元 6個 1‚740元 19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櫻花 290元 4個 1‚160元 20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檜木 290元 2個 580元 21 無印良品芬香蠟燭-茉莉花 290元 2個 580元 22 無印良品男不易鬆脫螺紋直角襪 99元 1個 99元 23 無印良品山毛櫸髮梳 250元 1個 250元 24 無印良品面膜布(全臉用)壓縮型20入 145元 2個 290元 25 無印良品女針織高腰內褲-淺紫L 149元 1個 149元 26 無印良品女針織高腰內褲-象牙白L 149元 1個 149元 27 無印良品女針織高腰內褲-黑色L 149元 2個 298元 28 無印良品女彈性中腰內褲-黃橘M 149元 1個 149元 29 無印良品潑水加工聚酯纖維隨身側包 -煙燻藍 299元 1個 299元 30 肌研極潤抗皺緊實多效凝露 585元 2個 1‚170元 31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液 519元 3個 1‚557元 32 潑水加工舒適休閒鞋 890元 1雙 890元 33 肌研極潤完美高保濕多效凝露 585元 1個 585元 34 碧歐斯BIO V逆齡緊膚霜 419元 2個 838元 合 計 2萬9‚054元 附表三: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小計 (新臺幣) 1 無印良品睫毛夾104mm 190元 1個 190元 2 無印良品睫毛夾58mm 150元 2個 300元 3 無印良品山毛櫸髮梳 250元 1個 250元 4 無印良品MUJI敏感肌保濕乳霜 360元 3個 1‚080元 5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草本修復乳液 374元 3個 1‚122元 6 LOREAL玻尿酸瞬效保濕水光乳霜 649元 4個 2‚596元 7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修復乳液120G 269元 2個 538元 8 曼秀雷敦AD高效抗乾修復乳液200G 386元 2個 772元 9 無印良品睫毛夾 190元 1個 190元 10 無印良品鋼製指甲刀/大 260元 1個 260元 11 吉列Proglide5+1無感系列刮鬍刀 349元 1個 349元 12 無印良品攜帶睫毛夾 150元 1個 150元 13 無印良品聚苯乙烯可折附把手鏡 210元 1個 210元 14 無印良品山毛櫸髮梳 250元 1個 250元 15 無印良品潑水加工聚酯纖維隨身側包 -煙燻藍 299元 1個 299元 16 肌研極潤抗皺緊實多效凝露 585元 2個 1‚170元 17 肌研極潤金緻高效保濕精華液 519元 3個 1‚557元 18 潑水加工舒適休閒鞋 890元 1雙 890元 19 肌研極潤完美高保濕多效凝露 585元 1個 585元 20 碧歐斯BIO V逆齡緊膚霜 419元 2個 838元 合 計 1萬3‚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