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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9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朱家翔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鋒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鋒先前因竊盜等案件入監服刑,嗣於民國受刑人於115年2月6日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更定刑期,報警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2日重新審核後,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受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刑之宣告,且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於112年9月6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3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2日,且受刑人前已於115年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34801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壬字第80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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