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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0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連弘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張良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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