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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1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皓彥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55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6559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書記官 王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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