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佳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各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無誤。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9月21日(縮刑期滿日則為115年9月17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