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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2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邱筠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行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行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行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8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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